• 索引号
  • 01525525-X-/2019-022504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 文号
  • 保农通〔2018〕85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农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我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总体稳中向好,全市尚未发生因检疫监管不到位所引发的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源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但随着畜禽存出栏数量和跨区域引种、流通频率的增加,流通环节引入和传播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压力明显增大。全市动物检疫监管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检疫出证不规范、引种审批把关不严、检疫证章管理不严等问题。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农办医〔20189号)和《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的通知》(云动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抓好检疫监管工作,结合当前检疫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检疫责任,确保依法依规开展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工作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强化检疫工作的部署安排和工作责任的落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合法、扎实、稳定、有效的开展检疫工作。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国家颁布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程,以及农业部对活羊、活禽、犬猫等活畜禽调运检疫监管相关文件规定。二要严格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工作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的检疫工作责任制。三要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畜禽屠宰“五不得”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检疫程序和条件,确保合法合规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检疫是一项行政许可,各县(市、区)官方兽医要严格执行检疫程序和条件,开展检疫工作出具检疫证明。一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贯彻落实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填写提交检疫申报单,提交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的要求。二要按照农业部公布的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规程,规范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畜禽标识查询、检疫记录、检疫出证等行为,确保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落到实处。三要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的规定,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对超范围的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不得为非法来源畜禽违规出具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不得对无屠宰检疫规程的动物实施屠宰检疫。

三、落实引种审批制度,杜绝引入外源性疫病

近年来,畜牧产业培育发展了一批畜禽规模养殖场(大户),精准扶贫产业培植发展的过程中,对种畜禽需求量也明显增加,向省外和县境外引种情况较多。各县(市、区)要加大引种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引种审批制度,防止引种引入外源性动物疫病。一要按照《云南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办事须知》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所需各项材料,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种蛋、胚胎、精液的检疫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同意引进。二要按照《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经省或者引进地的州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应当主动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三要落实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落地报告制度,监督货主落实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制度,监督货主实施隔离观察。隔离观察结束后15天内,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情况书面报告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强化证章标志管理,促进规范使用

动物卫生检疫证章标志是官方兽医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出具的合格证明,各县(市、区)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一要按照动物卫生检疫证章的管理要求,明确单位管理责任人,加强动物检疫证章的管理,切实杜绝检疫证章在购进、保管、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漏洞。对保存满两年以上的存根及时开展登记销毁工作。二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从事动物检疫出证人员的培训,提高检疫出证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素养,规范使用动物检疫证明。对发放到基层的检疫证明要加强事中、事后的使用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抽查,每年开展1次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绝不姑息,坚决查处。对丢失检疫证章的责任事故,进行严肃处理,报请主管局进行通报批评。三要规范填写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官方兽医要按《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规范填写出具检疫证明,避免检疫证明存根联与货主联不一致、混用检疫证明、涂改、漏项、官方兽医应当签字而未签字等不规范出具检疫证明责任事故的发生,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四要紧扣农业部颁布的相关检疫技术规程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的规定,做详做细动物来源溯清工作,禁止为走私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五、加大违法案件查处,推动检疫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县(市、区)要树立“查办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执法理念,敢于办案、善于办案、勇于办案,以执法办案来促进检疫工作,引导从业者依法养殖、经营、运输、屠宰动物及运输、经营动物产品,推动检疫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一是严厉查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经营染疫或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以等违法行为。二是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或移交,保持高压态势,打击触犯动物防疫活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检疫引种审批制度,依法查处跨省引种或县境外引种不审批行为。

 

 

保山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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