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保山市五届一次会议第011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叶文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自建房政策扶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提案(011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一宅”是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保障农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在全省的部署安排下,我市已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成立了联审联批领导小组,设立统一受理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办公室,按照宅基地有关政策规定和规范审批程序,开展一个办公室受理、多个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全市除因规划管控的3个街道外,其余71个乡镇(街道)均全面受理农户使用农村宅基地申请。截止2022年6月底,全市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8314宗、审批7871宗,其中,审批分户新建1420宗。
一、关于家庭居住人口较多给予分户问题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样例)”许可条件中予以许可的条件第二条“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18〕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这些条件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各县(市、区)在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结合实际制定了分户规定,昌宁县明确5条分户原则,龙陵县规定“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等分户条件,这些规定既保障了人口增多的住房需求,又体现了保障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隆阳区在《隆阳农业农村局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隆农发〔2020〕72号)也规定“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需分别出具村、组级分户证明,可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分户时,根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等,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应包括住所内是否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是否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分户后门楼牌号编赋按公安机关标准地址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目前,我省正在制定《县级宅基地管理办法参考样本》,包括您提到的家庭居住人口较多给予分户的条件也会纳入条款进行明确。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制度,根据省级即将制发的《县级宅基地管理办法参考样本》,结合地方实际、以县(市、区)为单位,抓紧组织制定《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家庭人员分户的要求,对农村村民的建房资格、分户条件以及标准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为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
二、关于无法扩建或加楼且不符合分户条件问题
针对“一户一宅”已不符合分户条件、宅基地面积较小、无法扩建或加楼的情况,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来妥善解决村民的住房难问题,具体措施如下:退出原有宅基地再申请用地建房。收回原有宅基地,另行安排或调剂新宅基地用于建房,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或县(市、区)规定标准。
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燕,221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