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由市水务局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
第二条本单位各科室间需协调发布的政务信息,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
由本单位和其它市直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是否可以公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四条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六条发布重要的信息数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