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范围。五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市直部门。
第三条 通报方式。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制度。
(一)“月通报”指被考核对象要每月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及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二)“季发布”指市安委办要每月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对应措施。
第四条考核方法
(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安委会负责实施。
(二)考核采取半年自评、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由被考核对象7月份开展自评,8月底前,市安委会将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对象上半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本年度12月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抽查检查、量化打分、反馈考核意见等方式进行。
(四)各责任单位考核等次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各考核组意见,经市安委会研究报市政府审查后确定。
第五条 综合评定方式。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21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为79分,考核得分为两项工作得分之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去年本地区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2分。
2.政府安全生产资金与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2分。
3.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扣完为止):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2分。
2.年度考核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一票否决”项的,每项扣5分。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各类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突破的县(区)、监管监察行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年度各类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突破的部门、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度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突破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只考核,不评定等次。
第八条 考核通报。考核结束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安委会按规定代市政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被考核对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责任追究。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被考核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被考核对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