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09_E/2015-1202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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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下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约见谈话。

第三条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对下列情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持约谈:

(一)工矿商贸行业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1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发生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以及发生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城镇火灾事故的;

(五)发生死亡农业机械事故的;

(六)打击所辖地区、行业范围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

(七)未按期完成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事故责任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 对未按时完成市政府、市安委会部署工作任务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单位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工作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