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要求,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从2005年起每年以10%递减,我市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由2005年的189人递减到2011年的94人,完成控制指标的任务非常艰巨。近几年来,由于安全生产执法不力,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懂法、守法及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十分突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落实,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较大死伤事故、减少一般死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执法科室综合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考核,是指本局对所属支队、科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各项执法工作目标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五)任务完成情况与内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六)行政处罚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考核工作在局党组和局行政班子的领导下,与年终公务员考核同步进行。
第二章 综合考核指标和内容
第五条 考核指标
执法支队和执法科室的考核指标,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完成执法监察任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排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为标准,并对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2011年度,督促完成指标任务是(以分值安排,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提高安全意识、防范能力、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等行政执法工作一次得1-5分):执法支队90分(基础分60分,业绩30分)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75分(基础分60分,业绩15分)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75分(基础分60分,业绩15分)以上,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70分(基础分60分,业绩10分)以上。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对执法支队和执法科室的考核:
1.支队和科室完成指标任务工作情况;
2.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教育、培训情况;
3.行政执法资格(含行政许可依据)情况;
4.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6.履行其它相关职责情况。
(二)执法支队、执法科室对个人的考核:
1.法律、法规及规章学习情况;
2.执法资格、执法依据(含行政许可)情况;
3.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适当情况;
4.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5.履行其它相关职责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执法支队、执法科室在相关人员自评的基础上,对个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与年终公务员考核同步进行并将考核评议情况及相关材料汇总到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与年终公务员考核同步对执法支队、执法科室的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结果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考核的方法
考核采取听、看、查、访、议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执法支队、执法科室负责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
(二)看指标任务是否完成、各项制度是否健全;
(三)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具体、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四)走访执法活动相关当事人情况;
(五)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年终考核结束后,按完成执标任务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需向局行政班子写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中违纪违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以行政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不履行考核职责或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规给予以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与我局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为同一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