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解决安全生产重大、复杂执法事项的能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需要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时,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提出协同或联合执法方案,方案包括违法事项的基本情况、实行协同或联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主要牵头部门、参与配合部门、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执法时间、执法经费、保障措施、应急预案、互通信息等内容。
第三条 协同和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报我局和涉及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 在协同和联合执法方案未获批准前或未获得批准,执法支队要继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对获得批准的协同和联合执法方案,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定部门牵头实施。
第六条 协同和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执法支队和执法科室及时总结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