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促进本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和相关行政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和各业务科室应当依照相关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服务企业、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保护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涉及的行政许可主要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行政审核审批事项主要是:安全备案、安全设施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由许可办或政务中心工作点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需要补充的材料进行详细说明,材料齐全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业务科室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业务科室须15日内审查完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业务科室须15日内审查完毕。业务科室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交许可办,由许可办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发证的由行政许可办公室印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务中心工作点通知申请人10日内到政务中心领证。不同意发证的书面作出不予发证告知书,由行政许可办在1日内通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受理办结。
第八条 安全备案由各业务科室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结时限为10天。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立审查由业务科室进行受理,制定审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业务科室通知许可办,并邀请专家参加现场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批复。办结时限为14日。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由业务科室进行受理,制定审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业务科室通知许可办,并邀请专家参加,视情况邀请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审查结束后,业务科室形成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批复。办结时限为30日。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业务科室受理,制定验收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业务科室通知许可办,并邀请专家组织现场验收,视情况邀请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验收结束后,业务科室及时形成验收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以文件批复。办结时限为30日。
第十二条 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审查事项由业务科室受理初审合格后,报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的业务科室在审查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并认真保管相关记录和材料,按规定立卷归档。审查中若发生超时、遗失材料等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和行政审核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准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局领导定期对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局党组研究取消科室及个人年终评先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新增加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审核审批事项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