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推进透明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2号楼A幢6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0875-2212801;电子邮件:bsaqscjgj@126.com;邮政编码:678000。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以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名义下达的规范性文件。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三)局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四)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五)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特大突发事故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六)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七)安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故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布方式:
(一)“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我局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我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