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保山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的公示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是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中,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信息:包括机关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依据: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
(四)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五)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七)“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八)救济渠道信息;
(九)依法应当向社会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辅助人员配合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执法人员着装、执法标识佩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人员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一)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二)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中事后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一般采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也可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择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择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未成年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节点,通过相应的窗口和帐号进入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局栏目、保山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等分别公示。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除在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在本局机关六楼办公场所大厅设公示栏、电子显示屏适时进行公开宣传。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相关科室要严格按规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时,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执法机构名称、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云府法函〔2018〕399号)和有关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按时汇总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市司法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