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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357666-1-09_E/2015-082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8-2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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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由保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草拟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按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保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较大事故和由市级调查处理的一般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协助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执法统计与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情况。

(十)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工作,负责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对煤矿建设项目提出意见,指导监督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相关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煤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以及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推荐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草拟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保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保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保山市委、保山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