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2019-011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1-1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主项目代码 子项名称 子项目代码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时限
(工作日)
备注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0247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国家负责发证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保留在省级外,其余下放到州、市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台资、港资、澳资企业);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企业;矿界跨州市的企业;设计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的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页岩气企业。 企业 30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验 1024800
75357666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24701
753576661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部分下放,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部门同级审查。 企业 20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24702
753576661
行政许可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五条: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部分下放,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部门同级审查。 企业 20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核发
10249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企业 20 保留
保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0250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7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企业 30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0251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企业 20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验收 1025200
75357666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025203
75357666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跨州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企业 30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25204
75357666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跨州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企业 14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验收 1025200
75357666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25205
75357666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 企业 14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审验 1025300
75357666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25306
75357666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企业 14 保留
保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25307
75357666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企业 14 保留
保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认定 10254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安全资格证核发下放州、市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全部下放;除中央、省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的核发。 个人 8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定 10255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个人 8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10256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安监总局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部分下放。 企业 20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三级)等级认定 1025700
753576661
行政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三级认定下放州、市级。 企业 14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审验 1025800
75357666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025808
75357666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企业 14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025809
75357666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企业 14 保留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2025900
753576661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企业 14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