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国家负责发证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保留在省级外,其余下放到州、市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台资、港资、澳资企业);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企业;矿界跨州市的企业;设计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的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页岩气企业。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责任:材料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部分下放,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部门同级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5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7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九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跨州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跨州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九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保山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安全资格证核发下放州、市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全部下放;除中央、省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的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培训阶段责任责任:按大纲要求进行培训。 3、考核阶段责任责任:按大纲要求考核合格。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3.对考核不合格予以发证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认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下列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安全资格证核发下放州、市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全部下放;除中央、省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的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培训阶段责任责任:按大纲要求进行培训。 3、考核阶段责任责任:按大纲要求考核合格。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3.对考核不合格予以发证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规范性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安监总局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部分下放。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审验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责任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责任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2、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政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电话:(0875)2136019;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5、网站: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jj.baoshan.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