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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357666-1-09_E/2017-041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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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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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51231日,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58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13718日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201311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指导输油管线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事关人民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二)出台《意见》是解决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事故仍然多发频发。充分暴露出一些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挥党委统揽全局的作用,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扎实推动各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出台《意见》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政同责是党委、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得到党委、政府支持的责任制度保障。安全问题,必须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必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常态,把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含义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中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各自分管工作中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意见》共分为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四部分二十四项内容,通篇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呈现七大亮点

亮点1:首次明确了各级党委的安全生产责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仅要体现在安全问题上,而且体现在人民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上。各级党委是一个地区的核心领导,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谋大局、议大政、筹大计、办大事,集中体现在全局性、方向性、政策性和组织协调性。同样,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政策方向、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监督考核等方面。

对此,《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规定了各级党委的8项安全生产责任: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治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和查处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亮点2:构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在首次明确了各级党委职责的基础上,《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的12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即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3方面责任:即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意见》第二部分第(八)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即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亮点3:强化了各级安委会的权威

《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规定,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上述规定,有利于各级安委会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

亮点4:规定了保证党政同责落实的十项工作制度

《意见》第三部分规定了落实党政同责的十项工作制度:一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明确了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二是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教训案例等内容;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分批分期安排全市党政干部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轮训;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三是安全生产检查和党政干部联系点工作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1次,副职领导每年至少2次;县(市、区)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2次,副职领导每年至少4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四是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将每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和一票否决内容;市委、市政府每31次,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五是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工作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形势,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点评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党委、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六是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七是安全生产督办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确定一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实行挂牌督办。八是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新闻发布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九是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监管条件、履职情况等因素和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合法界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十是安全生产履行职责会商工作机制。纪检监察、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工作沟通会商,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通过建立并落实十项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亮点5: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九)项规定:实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亮点6: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既要体现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政干部平时的工作职责上,还要体现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政干部的日常考核制度上。《意见》第四部分第(二十)项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任期届满考核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晋升提拔和奖励惩戒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一是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与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的主要依据。二是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指标,对考核为良好以上等次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及指标考核权重,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突破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园区和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任期内发生2起重大事故、1起特别重大事故以上或安全生产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

亮点7: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意见》第四部分第(二十一)项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即未按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对其查处不力的;对上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对已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未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推动党委、政府一把手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