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2019-0419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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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9 11 日,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保办字201977,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总职责考察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附则六大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保山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目的就是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出台过程

   中央《规定》、省委《实施细则》出台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认真学习中央《规定》、省委《实施细则》精神,准确把握编制导向。在深刻领会中央《规定》、省委《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201811月下旬完成了我市的《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起草领导小组多次修改后,征求了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意见,根据征求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反复修改。201937日,市应急管理局召开局党组会议进行了审查,最终形成了我市的《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与《规定》《实施细则》结构总体保持一致,分别从目的、适用范围、党委及其工作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我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与《规定》、《实施细则》相比,《实施办法》紧紧与本地的实际情况相融合,更细化、更具体,操作性更强。

   第一,《办法》的适用范围面更广,适用范围延伸到乡镇、街道层面的党政领导干部,县(市、区)、乡镇、街道无须再制定相关办法,重点在落实。

   第二,《办法》对各级党委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并在《规定》、《实施细则》基础上增加“第十条,各级党委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会议的次数作了规定。即: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办法》在《规定》基础上,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将《实施办法》与《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融合,将其工作机制规定融入了《实施办法》,但没有完全照搬,视情况作了调整。同时建议废止《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第六,明确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明确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明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巡查、约谈情况公开制度。

   第七,明确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3年评比、表彰奖励1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