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2018-1203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事故通报
  • 发布日期
  • 2018-04-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隆阳区“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保山市隆阳区“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01月22日,保山市隆阳区境内发生一起5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成的隆阳区“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鉴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事故驾驶人及事故道路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甲车系云MMM980号小型轿车,2017年04月12日在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夏明明,登记住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化美村委会黄土坡3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品牌型号为大众SVW71416FL,发动机号码:402747,车辆识别代号:LSVCN2BM7HN035639,核定载人数5人,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30日。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ZA201753300000012808)及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201753300000010956),保险有效日期至2018年03月28日。

(2)事故乙车系陕AB77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07年04月23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杨俊,登记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红旗街道扮男殿村111号,使用性质为租赁,品牌型号为海虹XZJ5162JQZ12,发动机号码:B407008124,车辆识别代号:LXGBJH1697A001470,核定载人数2人,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4月30日,强制报废期至2037年04月23日。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平沟村委会平沟村吴其国(住址为保山市隆阳区城南盛世丝绸厂员工宿舍),该车系吴其国从湖南二手车市场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保险。

2.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云MMM980号小型轿车及陕AB77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18〕车检鉴字第00126号)鉴定意见为:

(1)云MMM980号大众汽车牌SVW71416FL小型轿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行驶系、发动机及传动系、车身附件主要性能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

(2)陕AB7718号海虹牌XZJ5162JQZ12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发动机及传动系、车身附件主要性能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

(3)陕AB7718号海虹牌XZJ5162JQZ12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灯光系不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1.1规定的技术要求。

3.事故车辆车速鉴定:

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云MMM980号小型轿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视频车速分析)。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18〕车技鉴字第00079号)鉴定意见:云MMM980号大众汽车牌SVW71416FL小型轿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为123km/h。

4.事故车辆驾乘关系确定:

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文号:(保)公(司)鉴(物证)字〔2018〕058号 )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云MMM980轿车驾驶位安全气囊上1号可疑血迹、云MMM980轿车驾驶位安全气囊上2号可疑血迹、云MMM980轿车驾驶位安全气囊上3号可疑血迹、云MMM980轿车驾驶位安全气囊上4号可疑血迹中检出人体血液成分,该检材与死者夏文藏血样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相同,来源于同一个体的似然比率为4.09×1028;经对事故发生后到达现场夏文藏的朋友徐文俊、夏文朦、王建康、杨林芳和隆阳区公安消防大队现场抢救战士李杰询问,证实夏文藏处于车辆驾驶人位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事故甲车(云MMM98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夏文藏,男,汉族,1996年0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化美村委会黄土坡4组,实际居住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红花二期小区0号地块1幢5楼502室,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11月09日,实习期至2018年11月08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11月09日,有效期限6年。在事故中受重伤,经保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01月22日05时23分死亡。

经委托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夏文藏的送检血样检材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定性、定量)进行检验。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18〕毒鉴字第00298号)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夏文藏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7.69mg/100ml;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18〕毒鉴字第00329号)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夏文藏”血样未检出吗啡、苯丙胺类、氯胺酮、大麻类等毒品成分。

2. 事故乙车(陕AB77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吴其国,男,汉族,1986年0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平沟村委会平沟村,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城南盛世丝绸厂员工宿舍,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为2007年02月02日,准驾车型“B2E”。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道路为隆阳区城市道路同丰路,属城市次干道,路面类型为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

经现场勘验,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青华路,西至霁虹路,路面平直,视线一般。同丰路以宽0.45米的黄色双实线划分为双向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以宽0.15米的白色单虚线分别划分为宽3.25米的双向四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两侧以宽2.2米的绿化隔离花坛划分为宽2.6米的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花坛内种植行道树及设置路灯照明。非机动车道北侧人行道以彩钢瓦与施工地进行隔离,南侧人行道相邻为红花二期小区。该路段没有设置标志标牌。

该路段于2012年1月13日开工,2016年3月1日由隆阳区隆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组织云南保山市万润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保山阳春城乡规划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保山建昌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一致同意质量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01月21日晚,夏文藏、夏明明、赵金元、夏文杰、王正亮等10余人先后到隆阳区红花小区二期邓云龙家给邓云龙作婚前贺喜,期间10余人在邓云龙家中喝酒,至次日01时00许,10余人邀约到隆阳区新客运南站附近吃夜宵。夏文藏醉酒驾驶云MMM980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位乘坐夏明明、后排乘坐赵金元、夏文杰、王正亮)由红花小区出发,右转驶入同丰路,沿同丰路由东向西行驶600米左右,1月22日凌晨01时05分许行驶至同丰路与龙陵路交叉口以东100米处时,夏文藏驾驶的云MMM980号小型轿车车头前端与停于道路北侧的陕AB77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相撞,造成夏明明、赵金元、夏文杰、王正亮当场死亡,夏文藏受伤经保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01月22日05时23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确认该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为夏文藏。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18年01月22日01时09分,叶一波用号码为177***7390的手机向保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称“在隆阳区红花小区3号对面,有一辆小车撞到货车后面了,车上的人一直没有出来”。同时,夏文朦用号码为184***63990的手机向保山市隆阳公安消防大队称“在红花小区一期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有人被困,车厢有漏油情况”。接到报警后,保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指令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青华派出所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同时,隆阳区公安消防大队值班官兵赶往现场救援。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救援,保山市人民医院120急救医生确认小型轿车驾驶位上的男性伤者有生命体征,另外4名乘客已经死亡,120急救中心及时将伤者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及时向保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汇报了该事故的基本情况。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分别向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报告,并分别向保山市、隆阳区党委、政府作了汇报。保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丁自生带领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工作。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及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云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任军号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工作组赶赴隆阳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保山市委书记赵德光作出批示,要求引起高度,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对策,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高兵作出批示,要求及时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公安交警部门认真做好整改工作,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隆阳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组协助交警部门对遇难家属采取“一对一”的工作方式,全力做好家属接待、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工作。经协调,死者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为每位死者遗体安葬免费提供公墓,采取先葬后理。经妥善处理,遇难者丧葬事宜已结束,死者家属思想情绪稳定,生产生活正常。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有关技术检验鉴定,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1.夏文藏醉酒后(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酒精,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7.69mg/100ml)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云MMM980号小型轿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为123公里/小时);

2.吴其国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将机动车停放在机动车行车道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事故甲车(云MMM98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明知驾驶人醉酒不但没有规劝驾驶人不能驾驶机动车,仍然乘坐醉酒的驾驶人驾驶的车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不属生产安全事故,属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经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保直一公交认字〔2018〕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MMM98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夏文藏负事故主要责任,陕AB77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违法停车人吴其国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处理建议

1.夏文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夏文藏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免于追究夏文藏的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夏文藏的机动车驾驶证。

2.吴其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吴其国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四百四十元(4440.00元)的行政处罚;吴其国未按规定地点在机动车道上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给予吴其国处罚款人民币五十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吴其国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四百九十元(4490.00元)的行政处罚。

3. 隆阳区人民政府应于4月20 日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隆阳区“1·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侥幸心理,广大农村地区红白喜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突出,驾驶员的源头教育管理及安全意识养成上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隆阳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拆迁等因素,导致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并加以解决,进一步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二)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河图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充分利用赶集日、重大节假日等时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加强对辖区各居民小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小区车辆停放;加强对辖区内办红白喜事时酒驾的劝导和监管,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警示劝导和执法力度,规范交通秩序。

(四)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互通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对新建、改建、扩修建的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保山市隆阳区 “1·22”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