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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357666-1-/2018-1203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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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通报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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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杭瑞高速公路保山段“2·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保山市杭瑞高速公路保山段

2·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28日,保山市辖区内杭瑞高速公路K2777+972米处(龙陵往保山方向)发生一起5人死亡、1人受伤,三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组成的保山市杭瑞高速公路保山段“2·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检察院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鉴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车辆、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甲车牌号为云M35775的福田牌BJ5313VPCJJ-7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魏**(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登记住所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1028日在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人数为3人,核定载质量19500kg。检验有效日期至20181031日,保险有效日期至20181110日。  

2.肇事车辆乙车牌号为渝A89W76的大众汽车牌SVW71612CS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阳**,登记住所为重庆市长寿区*********,于20131017日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5人。检验有效日期至20191031日,保险有效日期至20181017日。  

3.肇事车辆丙车牌号为云LAA738的五菱牌LZW6441JF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张**,登记住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于20140225日在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7人。检验有效日期至20180228日,保险有效日期至20180516日。  

(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经聘请保山信益司法鉴定所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对甲、乙、丙三车进行车辆检验,结合事故现场检验报告分析,鉴定意见为:  

甲车:(1)经静态检查、检验,云M35775号福田牌BJ5313VPCJJ-7重型仓栅式货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前的向、制动、传动、灯光、电器及信号装置、其他安全机件的技术状况,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2)在检查、检验中发现,云M35775号福田牌BJ5313VPCJJ-7重型仓栅式货车:第四轴(驱动轴)右侧外(帮)胎整体磨损,全条轮胎帘布层外露,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9.1.7”的“轮胎胎面不应由于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的技术要求,属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失修所致。  

3)在拆检云M35775号福田牌BJ5313VPCJJ-7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驱动轴右侧车轮制动器时发现,制动摩擦片表面有高温碳化现象,制动鼓内壁有制动高温变色现象,制动鼓内有制动蹄碳化粉末,其余制动鼓外壁均有不同程度的制动高温变色现象,对车辆制动效能有一定影响。  

4)没有发现导致云M35775号福田牌BJ5313VPCJJ-7重型仓栅式货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机械故障存在。  

5)经技术计算、鉴定,云M35775号福田牌BJ5313VPCJJ-7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渝A89W76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相撞时的瞬时速度约为134.3km/h  

乙车:(1)由于该车在道路交通事故后燃烧,因抢险施救的需要,对车辆的破解比较严重,特别是转向、制动、传动机件的破解,难以保持该车道路交通事故燃烧后的原状,不能满足技术鉴定所需的基本条件,故该车不能进行技术鉴定的工作。  

2)根据该车事故形态和委托单位提供的现场图和数据分析,该车不具备事故时的瞬时车速计算条件,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时的瞬时车速不能计算。  

丙车:(1)经静态检查、检验,云LAA738号五菱牌LZW6441JF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前的技术状况,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2.没有发现导致云LAA738号五菱牌LZW6441JF小型普通客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三)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卫**,男,汉族,19750715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01016日,系云M3577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2.阳**,男,汉族,19680828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51223日,系渝A89W7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3.张**,男,汉族,1979022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61225日,系云LAA73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4.阳**,男,汉族,2003080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系渝A89W76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5.阳**,男,汉族,19671001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系渝A89W76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6.杨**,男,汉族,1964101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系渝A89W76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7.钟**,男,汉族,1966080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系渝A89W76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8.苏*,女,汉族,197611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云M3577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客,在此事故中受伤。  

(四)当事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  

经现场对云M3577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卫昆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卫昆生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经现场对云LAA73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庆武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张庆武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渝A89W76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驾乘人员均烧焦,无法提取死者血样。  

(五)事故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与云M3577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卫昆生的关系是卫昆生给李发美缴纳服务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车辆检审、定期安全教育培训等服务。  

(六)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现场勘查以由西南东北方向为基准方向,即肇事甲车车行驶方向。丈量单位为米。  

1.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事故现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境内杭瑞高速公路K2777+972米处(龙陵至保山方向),事故现场从怒江大桥连接线一直延伸到桥面上。道路中央设有隔离墩、隔离护栏将路面分为上、下行线,道路两侧设有桥梁柔性钢绳护栏,上行线为龙陵至保山方向,下行线为保山至龙陵方向。行线道路由东向西依次设有宽1.46行车道安全间距带3.90米第行车道3.90米第行车道,宽0.40米第行车道安全间距带,第一行车道安全间距带与第一行车道由宽0.22米白色实线分隔,第一行车道与第二行车道由宽0.18米白色虚线分隔,第二行车道与硬路肩由宽0.24米白色实线分隔。现场路段设置有大车限速60千米每小时、小车限速80千米每小时的限速标志牌,“湿滑”、“多雾路段”、“谨防追尾”的警示牌;“怒江大桥电子测速”的警示牌;“注意横风”、“边防检查3KM”的提示牌;现场桥面上道路中央设置有警示爆闪灯;在事故地点来车方向设置有一组连续减速震荡标线;在事故现场后方的长坡上设置有7个自救匝道。  

2.肇事车辆及尸体情况  

1甲车肇事后呈头东北尾西南右侧侧翻在现场道路第二行车道上,车辆第一轴轴心距现场道路西北侧边缘6.60米,第四心距现场道路西北侧边缘6.37米;  

乙车肇事后呈头西尾东停放于现场道路第二行车道上,车辆右前轮轴心距现场道路西北侧边缘4.50米,右后轮轴心距现场道路西北侧边缘6.23米;  

丙车肇事后呈头东北尾西南停放于现场道路第一行车道上,车辆左前轮轴心距现场道路西北侧边缘0.40米,左后轮轴心距现场道路西北侧边缘0.48米;  

甲车第四轴右侧轴心距乙车右后轮轴心41.90米,乙车左后轮距轴心距丙车右前轮轴心33.20米。  

2)事故现场被烧毁的渝A89W76号小型轿车上留有5具尸体,尸体均被严重烧焦炭化无法辨认,现场依次编号为“1”号、“2”号、“3”号、“4”号、“5”号。“1”号尸体位于渝A89W76号小型轿车驾驶室驾驶位;“2”号尸体位于渝A89W76号小型轿车后排座居中位置;“3”号尸体位于渝A89W76号小型轿车后排座左侧位置;“4”号尸体位于渝A89W76号小型轿车驾驶室副驾驶位;“5”号尸体位于渝A89W76号小型轿车后排座右侧位置。  

3.现场路面痕迹及其他痕迹:  

现场留有5条路面痕迹,分别简称为L1L2L3L4L5;现场道路中央隔离墩侧面有两条刮擦痕,分别简称为擦痕1、擦痕2  

1)在事故现场第一行车道内留有一条长7.60米,宽0.14米的轮胎擦痕(以下简称为L1),L1起点距道路西北侧边缘2.07米,L1止点距道路西北侧边缘2.10米,L1起点距定位基准点“C27.10米,经勘查L1系乙车被撞后左侧轮胎与路面作用形成的擦痕。  

2)在L1东南侧第一行车道内留有一条长7.80米,宽0.14米的轮胎擦痕(以下简称为L2),L2起点距道路西北侧边缘3.20米,L2止点距道路西北侧边缘3.23米,L2起点距L1起点1.13米,经勘查L2系乙车被撞后右侧轮胎与路面作用形成的擦痕。  

3)现场痕迹L2止点往西北第一行车道上留有一条长4.0米,宽0.7米的挫划印,(以下简称为L3),L3起点距道路西北侧边缘2.00米,L3止点距道路西北侧边缘2.10米,L3起点距L1止点11.40米,经勘查系乙车被撞后车辆底盘横梁与路面作用形成。  

4L3止点向北54.40米处的中央隔离墩侧面有一条长52.10米,宽0.26米的轮胎擦痕(以下简称擦痕1),经勘查系甲车左侧轮胎与中央隔离墩侧面作用形成。  

5)在擦痕1止点处的安全间距带(第一行车道与中央隔离墩之间)及第一行车道内留有一条长117.25米,宽0.50米的双胎滚印(以下简称L4),L4起点位于中央隔离墩下缘,L4止点距道路西北侧边缘1.30米,经勘查系甲车左侧轮胎与路面作用形成。  

6)在L4起点向东13.40米处的第一、二行车道内留有一条长415.90米的挫划印(以下简称L5),L5起点距现场道路西北侧边缘3.85米,止点位于甲车右前轮轴心下,经勘查系甲、乙两车在路面上滑移过程中车体与路面作用形成的。  

7L4止点向北1.40米处中央隔离墩侧面有一条长60.50米,宽1.20米的刮擦痕(以下简称擦痕2),经勘查系乙车左侧与中央隔离墩侧面作用形成。  

4.肇事车辆车体痕迹勘验  

1)云M35775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有面积2.45米×0.96米的碰撞印痕,上面附着白色漆片,系追尾碰撞渝A89W76号小型轿车形成。  

2)渝A89W76号小型轿车严重损坏变形并起火燃烧过,无法对车体痕迹进行勘验,拓印了该车车架号LSVAC2BR6DN122659与发动机号137170296M  

3)云LAA738的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体上有面积2.60米×0.61米的挂擦痕迹,系云M3577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渝A89W76小型轿车在前移过程中挂擦形成。  

5.散落物  

从“C”点往东41.70米处开始至甲车最终停放处的路面上留有大量车体零件碎片、漆片和大米等散落物,起火燃烧的车辆周围撒落大量100元面值人民币。  

现场遗留物品人民币经随后清点数额为:67.721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28日,卫昆生驾驶云M35775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芒市往保山方向行驶,1735分许行至杭瑞高速K2777+972米处时,与前方阳志中驾驶的渝A89W7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相撞后两车先后侧翻,在向前滑移过程中又与前方张庆武驾驶的云LAA73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挂擦,渝A89W7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随后起火燃烧,造成阳志中及渝A89W7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上乘客阳和平、阳鸿绩、钟子国、杨宗兵5人当场死亡,云M35775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乘客苏余受伤,三车受损,渝A89W7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上人员携带的部分人民币和物品烧毁,云M35775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货物受损,道路设施较大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802081740分,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保龙高速公路交巡警二大队巡逻警组由保山往龙陵方向巡逻至怒江大桥时,发现对向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巡逻民警立即靠边停车前往查看,见到一辆小车正在燃烧且火势较大,车上有人被困但人数无法确定,有一辆大货车侧翻在小车前方路面上,车上有一人受伤,现场路面上撒落大量大米和起火燃烧的车辆周围撒落大量100元面值人民币,巡逻民警立即电话向大队报告要求支援并组织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抢救伤员和道路疏导。同时,大队接到市局指挥中心转警:“穆金明电话报警称,在杭瑞高速公路瑞丽往保山方向怒江大桥上发生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着火,有人员被困,请处置”。接报后,大队立即启动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处置预案,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电话通知高速公路管理处调派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并将警情上报支队和当地党委、政府。1805分潞江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人员立即对大货车上受伤人员进行包扎处理,并送往保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1757分高速公路管理处潞江坝消防班到达潞江坝服务区,1808分道路疏通后抵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灭火,1818分扑灭大火,经确认小车上共有五人,已经全部烧焦。  

事故发生后,保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高兵带领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赵云岗带队赶赴现场指导;保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丁自生带队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处置。通过及时有效的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云M35775重型仓栅式货车A89W76号小型轿车、云LAA738号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未确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卫昆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未及时采取避险措施,依然驾驶失控高速行驶的车辆继续行驶。  

(二)间接原因  

1.卫昆生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缺乏对车辆的必要维护,车辆轮胎不满足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造成该车在下长坡路段车辆失控。  

2.保山市隆阳区辛街货运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卫昆生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服务协议不及时。  

3.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管理处对长下坡路段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驾驶人防范事故和实施自救能力。  

4.A89W76号车驾驶人阳志中安全意识薄弱,防范意识缺失,对失控追尾车辆避让不及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不属生产安全事故,属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卫昆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制动失效后,未及时采取避险措施,依然驾驶失控高速行驶的车辆继续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卫昆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阳志中、张庆武、阳和平、阳鸿绩、钟子国、杨宗兵和苏余不负事故责任。  

(二)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1.卫昆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已于2018213日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判决处理。  

2.死者阳志中、阳和平、钟子国、杨宗兵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3.保山市隆阳区辛街货运有限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属于联系服务单位。但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资金投入缺失,对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培训警示、教育不到位,建议责成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管理处要针对杭瑞高速怒江两岸路段实际,会同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检查站、强制加水站、服务区,对过往大货车进行淋水检查及安全提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共同组织辖区大货车驾驶人开展专题安全警示教育,提高辖区货运车辆驾驶人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和临危及时处置意识。  

(二)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管理处和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增加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升级改造该路段临近坡底的自救匝道,增设加水、检查站点,提高驾驶人的自救能力。  

(三)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检巡查力度,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四)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的所有货运公司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货运公司予以整改。  

(五)建议市交安委发出督办通知书,定人、定时、定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保山市杭瑞高速公路保山段  

                   “2·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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