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357666-1-/2018-123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情况报告
  • 发布日期
  • 2019-02-0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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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64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24号)》要求,现将我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制度。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我局申请公开尚未在昆明市盘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1.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

3.国家秘密;

4.应当公开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申请统一由市安全监管局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有关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五)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七)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办公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二、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一)2018年,我局依法对昌宁县贞元冶炼硅有限公司大白岩硅石矿38户非煤矿山单位进行审查,并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公示;根据《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安监发〔2018〕60号),对保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陵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保山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腾冲县古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拟纳入保山市第一批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企业名单进行了公示。

(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深化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强化工作力度,畅通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让任何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政务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