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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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4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我办在工作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四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删减后公开。 第五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审批表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我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保密属性进行审核,并在发文审批表上注明同意或不同意。 (二)分管领导在审批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科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开前审查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科室。 第八条 多个科室联合拟稿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九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十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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