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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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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工贸园区“园中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保山工贸园区“园中园”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与保山工贸园区共建“园中园”的实施意见》(保发〔2016〕24号)、《各县(区)与保山工贸园区共建“园中园”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保山工贸园区“园中园”项目建设和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签约报告制
各县(市、区)“园中园”要立足产业定位,培植主导产业,彰显自身特色,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在项目签约前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向“园中园”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信息化委报告。各县(市、区)通过招商引资的项目,各县(市、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与拟入园企业洽谈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须提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法制办审核,市人民政府仅签订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投资协议由各县(市、区)负责签订。
二、实行项目审查制度
各县(市、区)“园中园”要按照规划、能耗、环境保护、技术和安全标准等要求引进项目。引进项目前,须实行项目审查制度。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业信息化委审查,市工业信息化委对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由各县(市、区)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涉及重大项目的,市工业信息化委审查通过后还须报“园中园”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方可备案。
三、规范项目基建程序
(一)林地手续报批
1.林地使用预审。在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过程中,涉及到使用林地的,须事先征求隆阳区林业局意见,由隆阳区林业局开展现场踏勘、查验,审查拟使用林地是否符合隆阳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林地管理有关规定。
2.严格上报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园中园”要指定专人协助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向隆阳区林业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
属永久占用林地的,由隆阳区林业局初审,报市林业局审查后转报省林业厅,依据权限进行审核(审核权限:占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他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
属临时占用林地的,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权限: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隆阳区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为2年,期满后申请用地的单位须在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各县(市、区)“园中园”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4.规范林地使用管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由隆阳区林业局协助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加强辖区范围内林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坚决打击违法使用林地行为。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使用林地,不得未批先占使用林地,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不得移位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林木采伐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隆阳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办理后,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管护、砍伐、销售,不得由林地种植者或管理者进行砍伐和销售。
(二)土地手续报批
1.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报批范围及规模、编制“一书四方案”、调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缴纳有关报批费用等工作,申报主体为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对各县(市、区)“园中园”形成的农用地转用报批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无误后,以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的名义逐级上报审批。
2.土地征用。由各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确定项目用地征迁范围、征迁规模、征迁资金筹备情况以及征迁时限要求等内容,由各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向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征迁申请,再由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发出征迁项目用地函。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收函后,组织有关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共同组建征地拆迁工作小组开展土地征用。涉及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拨入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指定账户。项目用地征迁结束后,征迁资金结算工作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共同完成。征迁资料(包括征地、拆迁协议和征地地形图、付款花名册等)交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存档1套。
3.项目用地供地手续办理。一是由项目用地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提出用地申请,所在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提出地块红线图和转报项目申请,报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条件意见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二是项目用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获批后,由各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编制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根据上述2个报告,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体决策,以此确定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后及时编制供地方案。三是供地编制方案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形成的供地方案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无误后以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的名义逐级上报审批。四是供地方案获批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出具委托供地的委托书,由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接受报名报价、收取竞买保证金、挂牌出让或组织拍卖会、签订成交确认书等有关事宜。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出让价款交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以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违约金。根据《保山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因出让宗地而发生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成交价款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按2%计提,成交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按1%计提),由委托单位在清算后及时支付给被委托单位。供应“园中园”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不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
4.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及清算。执行《保山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县(市、区)与保山工贸园区共建“园中园”财政收入征管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保财预﹝2016﹞334号)有关要求,即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计提范围、分享比例、预算级次制作“园中园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清算单”,由市财政局根据清算单按对应的预算级次所属县(市、区)将土地出让收入及随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各项资金分别缴入对应的金库。“园中园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清算单”同时抄送对应的县(市、区)财政局。
5.加强园区土地监管。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各县(市、区)“园中园”土地实施监管,及时发现处置不批就占、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行为。开展出让金收缴巡查、交地巡查、开工巡查、建中巡查和竣工巡查。同时,所有的巡查资料须及时上传至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6.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县(市、区)“园中园”要根据开发进度合理报批土地,加快土地供应。各县(市、区)“园中园”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得低于50%,累计供地率不得低于65%,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转用报批。
(三)规划手续报批
1.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办理。待土地供地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程序报市规划局办理。
2.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本及建筑方案后报所在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初审,初审后报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提出意见。提出意见后,由所在县(市、区)“园中园”指挥部于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及部门联审前汇总有关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批。待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报市规划局办理。
3.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选址意见书》核发的规定和程序报市规划局办理。
4.“园中园”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主管,各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环评手续报批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按审批权限报省或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符合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须登录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项目通过审批或备案后,由项目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保山工贸园区环境保护分局备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部门审批。在建设工程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六)取水许可的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如需自行取水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七)人防、消防、建设等手续办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例会制
为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园中园”工作开展情况,由“园中园”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组织1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解决“园中园”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园中园”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不能协调处理的困难问题,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园中园”要明确1位常驻责任领导按时参会,做好工作汇报。
五、执行统计上报制
为强化统计,真实反映各县(市、区)“园中园”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每月8日前将统计数据报至市工业信息化委园区办、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并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工业信息化委。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瞒报、虚报、重报或不报。
附件:“园中园”项目入园审批表
附件
编号:﹝2017﹞ 号
“园中园”项目入园审批表
(试行)
项目名称:
申报主体:
申报时间:
保山市“园中园”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园中园”项目入园审批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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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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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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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及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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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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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投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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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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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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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分析(投资强度、产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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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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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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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园”指挥部意见
(是否同意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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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园”指挥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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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
初审意见
(是否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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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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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信息化委
审查意见
(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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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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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审查意见
(是否符合环保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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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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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园”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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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园”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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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