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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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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保政发〔2017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保山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7415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和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加强旅游购物管理

1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从2017415日起,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原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由评定机构收回等级证书、标牌,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

2严禁安排或变相安排定点购物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诱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

3严厉打击诱骗消费。严厉打击各类商店、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严厉打击价格欺诈。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严厉查处虚构原价、以虚假优惠折扣诱骗消费者消费的价格欺诈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5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诈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6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禁旅行社、导游、司陪人员向商家或消费者索要、提取佣金;严禁任何商家以提取佣金、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意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检察院)

7加大珠宝质量鉴定力度贵重珠宝商品配齐专业机构提供的检验鉴定证书,严禁私自制作虚假鉴定证书,严厉打击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的珠宝销售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8依法实行商品退。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对符合退换货条件的商品,进行退换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9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受到查处的旅行社,不得享受空巴通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10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全面推广使用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法从严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

11严格监管旅游合同。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力度,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严查处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团队,必须使用云南旅游市场监管系统,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制定市场指导价制定我市重点旅游线路产品市场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13建立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依托全省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市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利用导游管理信息平台,由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严格执行导游签约和薪酬制度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必须与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加大旅游企业劳动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发展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景区景点管理

16加强景区标准化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严格A级景区评定,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对服务质量下滑、配套设施老化的景区,下调取消等级。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行为。加强景区内部管理和最大容量控制。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民宗局)

18整治景区景点及周边突出问题加大对景区及周边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对问题严重的景区及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9严厉查处宗教名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烧高香”“烧大香以及以”“看面相”“看手相为名,敲诈游客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宗局、市公安局)

20强旅游安全管理。加强旅游景区安全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

(五)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监管机制

21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指挥平台落实1+3+N+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市、县两级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发挥信息汇集、分析研判、综合调度、协调指挥、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职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编办)

22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在现有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快速查处。加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县(区)借鉴腾冲旅游警察大队经验,适时组建旅游警察队伍,完善涉旅案件快速接处警机制加大旅游巡回法庭建设力度,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编办、市旅游发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23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旅游行业犯罪的协作机制,及时将涉旅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

24建立黑名单”惩戒机加强旅游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根据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建立黑名单”,并录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旅游发展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商业银行

25强化信息化监管向进入我市的旅游者推送旅游服务温馨提示、监管服务信息。在旅游客运车辆4A级以上景区旅游购物场所安装加密视频监控系统(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6建立旅游舆情研判机制。建立完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旅游舆情预警、分析和研判,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强化网络管控,做好旅游行业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工业信息化委

27设立旅游综合服务执法点。在机场、车站、交通要道的重要节点设立旅游综合服务执法点,为游客提供旅游宣传及旅游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投公司保山管理处

加强行业自律

28强化行业协会职能。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承担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发展委、市民政局,各行业协会)

29加强行业协会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责任落实

30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县(市、区)政府责任,实行区域严防,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旅游发展委)

31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旅游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宗局、市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

32.立旅游市场监管履职监察机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履行旅游市场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旅游发展委)

33建立旅游市场监管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对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增加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在全域旅游发展考核评分中的分值比重。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山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发展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发展委主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细化方案,压实责任,合力推进,确保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协作配合,指导县(市、区)对应部门做好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市委宣传部要会同市旅游发展委等涉旅部门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政策的宣传,组织各级媒体做好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的宣传报道,注重宣传报道旅游行业正面形象,传递旅游行业正能量,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沟通,及时研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情况报送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情况。

(四)加强督查,严肃追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

 

 

 

 

 

 

 

 

 

 

 

 

 

 

 

 

 

 

 

抄送:省旅游发展委。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保山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