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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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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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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51+49”股权投资模式和“10+3”融资模式工作规范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78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51+49”股权模式和“10+3”融资模式工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8

保山市51+49”股权投资

模式和10+3”融资模式工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破解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及全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题,市委、市人民政府探索和创新采用51+49”股权投资模式推进产业加快发展,采用“10+3”融资模式拓展融资渠道。为确保全市“51+49”和“10+3”模式有序推进,制定本规范。

一、51+49”股权投资模式

(一)51+49”股权投资模式的背景、定义

随着国家货币政策逐渐收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大部分流向了资产实力较为雄厚、资源调配能力较为强大、管理水平一流的国有企业,民营中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较为困难,制约了民营实体企业的发展。为此,市委、市人民政府探索提出51+49”的股权结构模式,通过改变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把民营企业改造成国有控股企业,从而更有效地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破解融资难题。

51+49”股权投资模式是指政府通过产业基金和其他资金注入、国有公司持股、与大企业大集团合作、以土地厂房入股等方式,与企业合作成立国有控股公司,共同搭建“51+49”股权模式,即:政府占股不低于51%,企业占股不高于49%

(二)51+49”股权投资模式工作规范

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市级出资额度不超过20亿元(包括:扶持规模农业企业10户,扶持农特产品加工企业10户及其他)。

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主要有市级产业基金入股型、自筹资金入股型、国有公司入股型、与大企业大集团合作型和土地厂房实物入股型等5种类型。

1.产业基金入股型。是指市委、市人民政府为支持规模农业和6大重点产业发展,采用产业基金注入企业的方式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凡符合《保山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企业,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推荐,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委托基金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财政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投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与社会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成立资本运营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责任。资本运营公司与获产业基金支持的企业共同成立国有控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本运营公司以支持企业产业基金中的510万元入股,企业入股490万元,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资本运营公司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和1名董事或监事,参与企业决策和日常财务监督,任职不领薪。产业基金的使用成本通过资本运营公司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收回。对使用产业基金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国有资本收益及盈利分红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级财政提取10%用于弥补资本运营公司成本后,剩余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使用。产业基金到期后,由企业负责回购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具体申报、审批和使用规范,遵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产业基金管理申报文件的通知》(保政发〔201650号)执行。

2.自筹资金入股型。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采用自筹资金注入企业的方式来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成立的资本运营公司为政府出资人,与企业共同成立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政府占股不低于51%,企业占股不高于49%。公司设立1个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并监管投入的扶持资金,政府出资人拥有公司的资金监督权。公司的经营管理、合作期限、分红及回购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3.国有公司入股型。是指县(市、区)、园区所属国有公司采用资金注入企业的方式来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以县(市、区)、园区所属国有公司为政府出资人,与企业共同成立国有控股公司,政府占股不低于51%,企业占股不高于49%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管理、合作期限、分红及回购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4.与大企业大集团合作型。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借助大企业的品牌、管理、资质、技术等优势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采用所属国有公司与引进外来大企业大集团合作的方式来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与引进外来大企业大集团共同成立公司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公司的注册资本、占股比例、经营管理、合作期限、分红及回购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5.土地厂房实物入股型。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所属平台公司采用以土地、厂房等实物入股的方式来实施51+49股权投资模式。即平台公司以土地、厂房等实物入股占股不低于51%,企业占股不高于49%,成立国有控股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管理、合作期限、分红及回购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10+3”融资模式

(一)10+3”融资模式的背景、定义

随着保山中心城市建设及全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入推进,现有的银行贷款及各种规模小、利率高、期限短的直接融资已无法满足各重大项目的融资需求,在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等方面亟需有新的突破。为此,市委、市人民政府探索提出了10+3”融资模式。

10+3”融资模式是指借助和依托央企、省企等大型国有企业,搭建一个建设项目的“投、融、建、管、营”平台公司,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交由平台公司负责,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和营运,政府按约定期限还款。10+3”仅为时间概念,也可为“4+12”“5+10”“3+20”等,是指3年为项目的建设期(宽限期),这3年中只支付利息,后面的10年为营运期(还款期),10年内还清本息。

(二)10+3”融资模式工作规范

1.实施“10+3”融资模式,市级平台公司提供信用支持不超过500亿元;

2.10+3”融资模式的实施范围为融资额度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3.项目建设期按照建设内容确定,建设期加还款期不低于10年,具体合作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4.资金使用综合成本原则上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以内

5.具体建设内容、合作期限、资金使用成本、营运方式、还款方式、移交方式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支撑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51+49”股权投资模式和“10+3”融资模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商务、招商合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金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工作推进体系,充分发挥两种模式在扶持企业壮大、破解融资难题方面的优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管好用好产业基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保山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做好产业基金的投放和管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服务,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效益。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总结经验,规范程序,结合全市规模农业、农特产品加工和其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下一步产业基金申报、审核工作,管好用好产业基金。

(三)做好企业服务

市直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工作,完善推进企业服务团制度,积极协调企业在财税、融资、用工、技术进步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实施51+49”模式中,重点引导企业以新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破解融资难题,充分发挥“51+49”模式在融资方面的优势。

(四)抓好项目规划和储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精心选择10+3”项目,做好总体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项目中有政府支出责任的,要将项目规划与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相结合,合理确定一批采用“10+3”融资模式的重点推进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同时完善项目储备库,做到储备一批、洽谈一批和开工一批。

(五)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框架下实施

在推进51+49”和“10+3”融资模式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项目选择和实施程序,依法合规组建运营公司和进行项目建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扶持企业尽快做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推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六)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推进实施51+49”和“10+3”模式工作中,要加强各方面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属驻

        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