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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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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保山市脱贫攻坚用地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保山市脱贫攻坚用地保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由后进争前列的实施意见》(保发〔2017〕16号)精神和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议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全市脱贫攻坚用地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脱贫攻坚用地保障有关政策,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部署,进一步深化认识,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将其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农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助力扶贫开发,因地制宜、因人施策,促进政策落地,为“十三五”时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做好脱贫攻坚用地规划保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规划),做好用地保障相关工作。一是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二是规划指标优先通过增减挂钩方式和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解决,不足部分在剩余指标中调剂解决。三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原则上应将建新安置用地布局为有条件的建设区,同时充分考虑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用地规模和布局,预留不低于5%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需求。
三、用好用活增减挂钩超常规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用好用足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工作超常规政策。一是在2017年7月底前,全面掌握可用于增减挂钩的用地规模。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对搬迁村庄建设用地、腾退的农村宅基地、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工矿废弃地等进行核实登记,确定可用于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规模。二是实施增减挂钩的县(市、区)应按照产生不低于50%结余指标的标准编制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安置地块和使用节余指标的建新地块,可在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内布局(永久基本农田除外),不受坝区或山区限制。三是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运用增减挂钩解决安置用地,搬迁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复耕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四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和宅基地面积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宅基地,并依法组织对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对土地实行复耕并确保复耕后的耕地质量,同时鼓励搬迁农户自行拆旧复耕。五是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并优先在保山市范围内流转。由产生指标方和使用节余指标方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或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省指导价,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要全额返还贫困地区,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优先安排拆旧费用,可适当用于对自行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的搬迁农户进行奖励。允许拆旧复垦完成前预支50%以内的节余指标流转使用,以缓解资金投入压力。六是提高节余指标使用率。各县(市、区)每年的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
四、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
一是对于符合扶贫攻坚规划的移民搬迁安置用地,急需开工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先行使用土地。搬迁安置先行使用土地的,应在用地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二是安置点用地涉及转用的,以县为单位按村庄批次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征收的,以县为单位按集镇、城镇批次方式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占用耕地的,应按照规定落实占补平衡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占用坝区耕地(园地)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原则上使用增减挂钩政策予以保障。开展增减挂钩的地区,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云国土资〔2011〕6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要求,编制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增减挂钩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新区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安置点建设中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按照设施农用地予以保障,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五、严格执行精准扶贫搬迁用地政策
严格对照省、市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搬迁下达的指标户(人)数,对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建档立卡搬迁户进行核实,确保符合搬迁范围要求。严禁将工矿塌陷区、工程性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地区等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安置保障范围和用地标准。
六、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安置用地无论是否征收,都必须在动工前做好被占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补偿安置工作。补偿安置不到位前,不得动工。
七、加强对脱贫攻坚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积极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整合政策、资金,有效推进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涉及托管园区乡镇的脱贫攻坚用地保障工作,由园区管委会配合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开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属驻
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