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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735799-9-/2019-121604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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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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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保政发〔2017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制度,推进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根据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提升发展保障能力、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工作部署,通过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存量、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较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在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分类处置力度,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大项目落地和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2017年底前,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明显下降,前5年批准的土地平均供地率达到65%以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疑似闲置的土地全部核实认定,并根据闲置土地核实原因,分类处置完毕。

二、盘活存量,加快利用

(一)认真开展批而未供原因核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显示的批而未供数据,针对近5年批而未供土地,认真开展调查核实统计,重点查清已批未征、征而未供的土地面积和原因,并以此为抓手,积极推进处置。

(二)加快供应。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具体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尽快完成土地供应。

(三)促进利用。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市场情况变化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用地项目无法实施建设的,可采取调整规划、调剂项目等方式支持原用地企业盘活利用土地,企业不接受调整、调剂的,另行安排使用。

(四)盘活指标。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但因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原因未实施征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据有效的支撑性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经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原批准文件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等,按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原批准文件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解挂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办理其他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使用。

(五)完善基础设施已用未供手续。一是继续利用好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政策红利,对以具体项目方式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未供先用的,继续督促完善供地手续。对没有具体项目的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零星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地块所属城市批次归类打包划拨决定书,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销。二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未供先用的,尽快依法完善供地手续;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供地手续不完善问题,书面通知业主限期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有招商引资协议,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调剂的项目,下达限时办理供地手续。仍不办理的,依法取消项目用地,土地纳入储备后重新安排使用。

(六)核销备案。对没有具体项目的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用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零星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地块所属城市批次归类打包划拨决定书,上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限期办理。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供地手续不完善问题,土地出让人要书面通知业主,限期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督促土地竞得人履行因市场变化、资金问题、前期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供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对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调剂的项目,下达限时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通知书。仍不办理的,依法取消项目用地,土地纳入储备后重新安排使用。

(八)落实优惠政策。收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照《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保国土资201794号)等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园区在供应工业用地、处置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时,可根据本地土地市场实际,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标准,但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20%。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分期缴纳。

三、抓实闲置土地处置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准确区分闲置原因,分类实施处置。对目前已判定为闲置的宗地,必须尽快启动处置程序,采取无偿收回、有偿收回、督促动工、土地置换、挂牌督办、与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置。一是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消除障碍促进动工、延期开发、临时使用、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加快处置。二是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的方式处置。三是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处置。如:对政府、企业原因交叉,土地面积较大的大宗闲置土地,可综合采取消除障碍促进动工一部分、延期开发一部分、临时使用一部分、收回一部分等多种方式分类处置,促进有效利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全额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在不影响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实际缴款额占应缴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其余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四是涉案和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处置。经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充分衔接后,认定为涉案和司法查封原因当前无法处置的,可暂不纳入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负总责,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工商局、水务局、地税局及人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不折不扣完成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审核工业项目类型及工业用地信息控制指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负责提供宗地规设条件及红线图,市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相关规费的收缴到位,市监察局负责执纪检查,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配合,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加大问责力度,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抓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切实提高供地率。

(二)实施核销管理。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为标准,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动态监管台账,实际处置到位一宗,系统予以核销一宗。切实建立起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培养起市、县、乡三级巡查工作队伍,全面落实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三)强化挂钩考核,实行用地审批差别化管理。继续开展用地“四个挂钩”考核,将近5年供地率与建设用地规模、年度计划指标、用地审批、考核评优挂钩,实行全面管控。对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不力、供地率较低、闲置土地处置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园区,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问题严重的个别地方暂停用地审批。一是供地率低于40%的,暂停其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的用地报件受理。其中,以批次用地报件报批的,必须提供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用地选址计划、计划用地面积等,明确该批次用地性质属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才可按程序上报审批。二是供地率在40%60%之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作出承诺,最迟于本年度末(1231日前)将5年供地率提高到60%以上,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加强督查督办。市人民政府将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督办,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园区开展重点督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清理处置工作情况,对行动不力、拖沓迟缓的县(市、区)、园区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年底前,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供应进展不明显和省、市重点督办的土地闲置典型问题处置不到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7718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保山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