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发〔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承载着见证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推动发展等重要任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保山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厚。截至目前,全市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67处,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2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3个,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落102个,有国有馆藏可移动文物15334件。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物资源,对于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保山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律,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提升社会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提升文化软实力,为推动保山跨越发展作出新贡献。
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
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更好发挥。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得到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基本达标,博物馆展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起步发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文物工作队伍明显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科学研究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到2020年,全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8处增加到10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19处增加到25处以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58处增加到65处以上,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258处增加到280处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由13个增至20个,力争各级各类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全覆盖。
二、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力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保护规划编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和监测,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日常管养和岁修,减少大修,防止不当维修。实施濒危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各级文物部门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时给予重点关注。重视抗战遗址遗迹的维修保护。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规范文物保护规划、维修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准转让、抵押,不得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结合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共享平台。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充实丰富博物馆馆藏。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加强博物馆发展规划引导,构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全面提升博物馆库房及展厅文物保存硬件水平,增强博物馆文物健康评测、展厅和库房监控预警、环境调控等方面的能力,改善馆藏珍贵易损文物保护环境。(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民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及民居建筑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重视征集收藏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加强民族乡镇陈列展室和民族村(社区)史室建设,在全市综合博物馆举办民族文物陈列。(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规划局、民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部门作为同级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提升环境质量,严禁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破坏性建设。严格审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一律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探索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县(市、区)级政府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移民开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防盗防破坏设施,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探索实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日常看护巡查文物服务。加强文物安全监督工作,市级文物部门每年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修缮项目开展1—2次专项督查。推动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整治“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推进文物资源合理利用
(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经常性推出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物陈列展览。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加强抗战文物的展览展示、宣传推介和教育工作。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馆校合作机制,针对青少年开发博物馆教育课程,培育一批品牌项目。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定期走进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接受爱国主义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促进文博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范化。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机制,有条件的文博单位基本实现全面开放。推动博物馆建立理事会制度,强化服务功能。实现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鼓励全市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抗战遗址管理单位举办展陈活动。重点做好龙陵松山抗战旧址、保山江防遗迹群、腾冲绮罗文昌宫和英国领事馆旧址等项目的规划、项目申报和保护利用工作。(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服务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加强对工业遗产、老字号店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将其开辟为参观和旅游场所,以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切实保护好原有格局和传统风貌,实现文物保护与使用功能延续、居住条件改善相统一。培育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休闲旅游线路,打造文物旅游品牌。鼓励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切实加强对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升博物馆展览、研究和服务水平。实施全市10个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展陈提升工程,不断提升陈展质量,提高藏品展出效率,促进馆际展览交流共享。开展智慧博物馆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增强展览效果,增强展览互动性和观众参与性。加大对地方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力度,推出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影视剧作等。加强免费开放绩效考评,提高博物馆、纪念馆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加强博物馆、纪念馆讲解培训和志愿服务,增强吸引力和影响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
四、依法依规管理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协调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保障体系。推进制定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推动)
(二)加强文物执法。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基层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力量,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文物执法职能。强化文物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普法宣传。将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教学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建立文物、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企业的守法信用记录,不断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严格责任追究。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配合)
五、落实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并投入资金保护;积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级财政和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大力尝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强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加强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化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化、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发展、民宗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行并完善市、县(市、区)级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腾冲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重视队伍建设。各级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博机构和人员。文物部门要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研究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市委编办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行考评评估。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考评制度,把文物工作作为对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