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19-121708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1-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617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0

 

保山市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1号)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96号)要求,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资源统筹调动、贴近基层一线优势,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与资源共享,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网格化管理方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统筹整合人员信息、经营信息、资金信息、舆情信息和线下信息,逐步形成上下左右联动、线上线下结合、集合情报采集分析和疑点识别处置全流程的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跟踪监测、统计分析、预警提示、打早打小等工作。

二、监测预警范围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的条件和行为,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对风险高发的行业领域和企业、个人信息进行重点监测,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名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二)以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资本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名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三)以各类交易场所创新交易模式等名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四)以融资担保、电子商务、典当、融资租赁等名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五)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寄售等名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产销售等名义,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义,开展非法存贷业务的;

(八)以办养老机构、民办院校、民办医院、高科技开发企业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

三、监测责任分工

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加强日常监管和信息收集,及时研判、预警本行业领域苗头性风险,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其中:

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省金融办支持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资本管理公司、股权众筹、金融服务公司等各类业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及省金融办支持试点以外的私募投资基金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银监保山监管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融资担保机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电子商务、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财富管理、寄售等机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产销售等名义,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非法存贷业务情况。

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民办养老机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民办学校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民办医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高科技开发企业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情况。

四、监测预警措施

(一)司法信息通报预警。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建立健全司法信息通报机制,将打击违法犯罪信息和立案判决执行信息适时通报本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账户资金异动情况预警。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保山监管分局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排查工作,关注各类企业账户资金异动情况,及时掌握异动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及时汇总报告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线索,监测情况适时通报市打非办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监管信息监测预警。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作为履行主管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结合行业实际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大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监测情况适时通报本级打非办。

(四)舆情和资讯信息监测排查预警。各级工商部门通过广告监测排查清理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通过舆情监测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监测情况适时通报本级打非办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五)基层工作信息收集反馈预警。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线下线索收集,运用网格化管理优势,深入基层,加强对乡镇(街道)、社区、村组、街头、路面的信息收集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六)群众举报信息监测预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可制定出台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建立非法集资线索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通过受理网络登记和电话举报的形式,汇总接收各方面的举报信息,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监测情况适时通报本级打非办。

(七)创新技术手段监测预警。利用互联网思维和先进技术手段,对失联企业、运营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资金异动情况、经营行为规范情况等,通过各行业监管部门网络平台数据进行初步筛选、线上甄别、集中研判、线下核定等程序,掌握和建立风险机构或个人的“负面清单”,强化风险预警。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探索网络平台数据分析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推动建立非法集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落实部门职责,配备监测力量,保障必要经费,推动监测预警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监测范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信息进行重点监测,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信息收集,及时研判、预警本地苗头性风险,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不留真空和死角。

(三)强化信息共享。公安、法院、检察院、网信办、工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保山监管分局等部门,有条件的可直接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暂不能开放的,由有关信息管理部门分头处理分析后,将结果提供给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打非办每月5日定期向市打非办汇总报送本行业领域和各县(市、区)监测情况,包括应监测的企业数量、涉嫌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企业名单和有关线索等。市打非办按月汇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打非办上报情况,结合其他渠道掌握的信息,形成监测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测报告应包括总体风险情况、风险高发地区和行业、新增和存量线索情况,以及线索处置情况等。

(五)分类处置线索。对于监测中发现的一般线索,由各级打非办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持续跟踪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警提示,引导企业和个人规范经营。对于重大线索和涉案线索,按照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属地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核查处置,做好维护稳定有关工作。对于跨州(市)线索,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州(市),防范风险扩大蔓延。对于涉及资金5亿元以上、参与人数千人以上或有其他重大情况的跨省重大线索,由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稳控事态、化解风险,并报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督促检查。市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监测预警工作纳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年度考评重要内容,对于工作实、方式新、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可采现场经验交流、工作动态通报等方式予以推广;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