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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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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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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613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构建“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协调、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机制,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利用,切实提升全市综合治税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税收征管协作,强化涉税数据的共享运用,切实加强全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保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审计局、环境保护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发展委、外事办、招商合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森林公安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腾冲海关、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市烟草专卖局、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征管协作和涉税信息共享具体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召集工作人员由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切实履行征管工作职责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切实履行职责,根据部门职能,对工作中相关涉及税收的事项,严格把关,全力提供征管协助,确保国家税收全额征缴入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时、按要求交换涉税数据,督促指导本系统下属部门的税收征管协作、数据共享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审核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支出和报销凭证;财政拨付给项目单位的项目款,项目单位要根据其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实行先缴税、后拨付

(一)财政部门:将税收征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税收征管经费;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各项应税项目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并配合做好征管入库工作;配合税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代理会计业务的税收征管;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

(二)税务部门:承担税收征管保障主体责任,强化与各责任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协税业务辅导工作;强化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严格贯彻执行国地税合作规范,提升征管效能;不断创新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工商部门:严把注销手续,在受理申请人注销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按职权及时依法查处;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时,应当依法要求提交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

(四)公安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居住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暂住人口居住情况、机动车上牌信息等;对涉税犯罪案件协助开展立案前调查工作或联合办案;严厉打击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犯罪案件信息,依法处理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依法处置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对欠税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五)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土地出让、转让、划拨情况,土地权属登记(变更)信息,矿山信息,采矿权审批、转让信息,耕地占用信息等;办理产权、矿权(变更)登记时,坚持“先税后证”原则,依法要求提交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或税务机关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安企业和工程信息存量房房产转让信息商品房交易信息二手房交易信息房产产权证发放信息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网签合同备案信息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坚持“先税后证”原则,依法要求提交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协助征管零星建筑业税收。

(七)规划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建设项目选址信息建设用地规划信息房地产项目规划信息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等税收征管工作。

(八)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协助查询贷款企业的贷款信息;协助做好对外支付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提供各银行对纳税人信用登记评定结果的融资贷款及优惠服务情况,根据国税、地税、银监部门“银税互动”协议,做到诚信激励,失信惩诫;协助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存款账户情况,并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等税收强制措施;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提供辖区内非居民企业对外支付情况,配合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

(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存款账户情况,并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等税收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融资投信时应参考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十)国资委、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处置手续时,配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配合做好对闲置资产租赁等非税收入的税收征管工作。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协助提取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信息、重大项目投资情况信息、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信息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

(十二)水务部门:协助提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涉及河砂山砂等资源管理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砂石、粘土矿、采矿权业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税收征管工作。

(十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及时通知和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在拍卖、判决、执行等过程中,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涉及税款的征管入库工作。

(十四)旅游发展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旅游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十五)审计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并配合做好征管入库工作。

(十六)教育部门:配合税务机关督促各非公办学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行政司法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八)商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监管和纳税服务工作,配合开展会展、商贸活动的税收征管工作。

(十九)卫生计生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医疗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十)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演出等文化活动和体彩奖金的税收征管工作,并协助提取相关信息。

(二十一)民政部门:协同做好福利企业认定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福利彩票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十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饮食服务、药品销售等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十三)烟草部门:协助提取烟草种植收购计划信息、烟草收购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烟叶税的征收管理。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提取公积金汇缴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做好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协助提取政府采购招标信息、政府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土地交易信息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费应征清册,提供医保刷卡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提取企业人力信息,参保登记、变更、注销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七)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提取代征车船税信息、保险合同签订汇总信息、车辆交强险保险机构车辆承保保险费收入及理赔款支付信息、辖区内发生车辆事故理赔信息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险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其他未列明的涉税信息,依据本通知由税务部门向关成员单位提出需求,经双方协商后进行相关涉税信息交换。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税收征管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建设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前,采取电子邮箱传输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采取纸质传递、移动介质拷贝方式进行。各涉税信息部门按照信息交换内容(见附件1、附件2)所列项目和交换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涉税信息。各单位和部门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本级及下属单位相应涉税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与税务部门衔接相关税收征管协助事项。请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见附件3)于20161020日前报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王毅,电话08752120796,邮箱:86881610@qq.com

(三)建立保密机制。加强涉税信息的安全管理,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安全措施,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各涉税信息传递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四)严格督查督办。为确保各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工作督查,严肃处理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税收征管保障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建立健全依法治税工作机制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强化政府经济调控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实现“十三五”既定目标的重要保障,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责任重大。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把税收征管保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机构,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切实提升综合治税水平。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征管保障职责,对不按要求交换涉税信息、不坚持凭税务正式发票支付涉税款项、不认真落实委托代征、行政审批和办证时对税收把关不严、未及时提供信息、未有效提供征管协助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保山市国税局税收征管保障信息需求表

      2.保山市地税局税收征管保障信息需求表

      3.联络员名单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