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20-0916010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解读《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废止并重新发布,并于202010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将全面提升全市的血液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对全市献血用血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101日起施行;2001114日,省人民政府制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5号)。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438日发布实施《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实施至今的《办法》是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促进全市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动员、血液采集及临床供应保障起到了规范性、政策性、技术性支持;促使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了全市村村寨寨;促使市民的爱心意识、公德意识得到提升,无偿献血参与度逐年递增,全市的临床血液供应及安全得到保障。血液的采集量由2004年的0.66吨上升到2019年的6.65吨,成分血液供应由2004年的3种拓展到现有的15种,为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至今,原《办法》已实施16年,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血液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血液保障压力日益增大,加之部分技术操作规范已经修订,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及表彰奖励国家也出台新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无偿献血相关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得到明确,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血液工作需要,有必要废止后发布实施新《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原《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中与当前有关规定和要求不符的内容。如:有关互助用血制度;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的规定;公民献血发给献血健康合格证明,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等内容。

(二)修订后的《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社会对无偿献血者人文关怀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林草等部门要制定落实对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志愿服务奖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人员在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免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并优先就诊,免费游览本市公办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免费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定期或不定期由二级以上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健康体检的“三免一关怀”措施。明确持有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保山市无偿献血荣誉证》人员,方可享受“三免一关怀”有关政策。二是明确献血者献血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12天献血假。三是明确献血后的公民享有:5年内需临床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超过5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累计1000ml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无偿献血者本人未用血的,自献血之日至5年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因伤、病需要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

2.明确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献血者用血费用现场减免工作。

3.明确无偿献血有关技术要求。一是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二是单采血小板献血者一次可献1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量不超过10L2次血小板捐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周、每年不得多于24次。明确献全血200ml1次献血计算;献血小板1个治疗单位按1次献血计算,献血小板2个治疗单位按2次献血计算。

4.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献血领导小组或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联合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对在我市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5次及以上的公民,推荐为保山市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县(市、区)连续2年无偿献血完全满足本地临床用血需求的,推荐为保山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在采供血、紧急用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对献血事业捐赠5万元以上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推荐为保山市无偿献血促进先进单位或个人。

对在全市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20次及以上的公民、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12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依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修订)》,由保山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5.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新做法。一是确定每年2月、7月为本市公职人员献血月,献血月活动主题当年确定。每年6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10月的第2周为无偿献血宣传周。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主城区规划设置与当地血液工作相适应的献血屋及流动献血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量及15/千人口的献血比例制定本地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确保辖区内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辖区内的无偿献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无偿献血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

三、《办法》的落实

《办法》修订发布,强调要加大对无偿献血事业的宣传,加大对无偿献血者的关爱,对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新举措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职责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及办法,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履职尽责、共同努力,使《办法》落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