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30号)等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市政府食安委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受市政府食安委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2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应急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
对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政府食安办组织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报经市政府食安委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食安办。各县(市、区)对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市政府食安办。各部门(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市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采用随机抽查形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督查组应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综合评议。市政府食安办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政府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由市政府食安委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由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食安办。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政府食安办对各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报市政府食安委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市政府食安委通报各单位。
第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釆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2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A级,得分排在第3名及以后的为B级;得分排在前8名的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9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市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由市政府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市政府食安委按照《保山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对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该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限,并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必须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失误、违反廉政纪律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级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