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精神,为进一步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按农村公路管养的国省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坚持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保山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林草局、应急局、审计局、扶贫办,市交警支队、道路运输管理局,保山公路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国家、省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县(市、区)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改革工作中的有关意见或建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督促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开展。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财政局应将市级承担比例部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指导和监督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用地、砂石料供应等工作;市林草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林地占用、砍伐树木审批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农村公路沿线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等单位负责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结合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统筹和组织领导,对改革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符合本级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细则。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建立农村公路县、乡镇、村专管员制度。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完善县级对乡镇、村管养机构建设、日常养护工作和养护资金拨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按照“以奖代补”原则与补助资金挂钩。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设定2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鼓励在“七种养护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党组织+合作社”、“合作社+资源整合”等多种专业合作社养护模式,探索并推广群专结合、积分管理、家庭承包、农户分段包干等养护模式;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和市级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申报中期财政规划,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审核、汇总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各项任务目标进行检查考核;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 市地方公路管理处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下,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全面养护管理,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指导县级编制、审批年度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全面养护、预防性养护工作;指导和督促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技术状况、养护路况质量评定工作;组织开展养护技能培训,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运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做好农村公路数据库更新和统计工作管理;统筹安排上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指导、检查和考核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日常养护年度费用及指标计划并组织审批,检查和监督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目标及年度养护计划任务执行完成情况;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指导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状况评定、统计报表、技能培训、爱路护路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和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构成。
(一)执行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对列养大桥、特大桥按桥梁长度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2022年起,该项资金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二)自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除省级承担40%外,其余60%分别由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40%,腾冲市属省财政直管县,市级补助部分由省级承担。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
第十二条 年度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编制办法编制使用计划,并报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年度日常养护资金投入标准、补助政策根据省级周期动态调整确定。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要建立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计划挂钩。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各县(市、区)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第十七条 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队伍、物资及机械设备。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逐步消除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盲区。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报告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部门联动,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开展超限治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路产登记,全面开展农村公路巡查、监管、行政许可,坚决制止损坏公路行为,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建单位要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质量监督单位,鼓励动员当地老党员、群众代表等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鼓励推行标准化、机械化施工,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坚持“修旧利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运营、提升服务”原则,以实现控制资源占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拓展公路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等目标,在农村公路养护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探索农村公路养护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持续推进路域环境整治,全面清理农村公路沿线垃圾,调动公路沿线广大群众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美化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路出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完善市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统筹市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不含腾冲市),以上一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结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等为依据进行奖优罚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要组织各县(市、区)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创新养护生产模式、信息化管理、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试点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遴选工作基础扎实、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试点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推荐,并将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08〕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