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等要求,经研究论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49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9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40项,现予公布。根据调整结果,同步梳理调整《保山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0年版)》,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交接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
各级各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9项行政权力事项
2.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40项行
政权力事项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9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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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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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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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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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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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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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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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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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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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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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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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此事项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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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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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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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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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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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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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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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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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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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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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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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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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此事项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子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要求,取消丙级资质,整合至乙级资质,事项名称调整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资质认可”,行使层级为“省”。市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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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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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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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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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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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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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取消。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要求,市级权限调整为: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初审转报;急救中心、急救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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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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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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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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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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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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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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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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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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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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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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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此事项是“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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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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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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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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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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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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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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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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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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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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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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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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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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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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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
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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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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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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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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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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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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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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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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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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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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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40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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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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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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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燃气经营
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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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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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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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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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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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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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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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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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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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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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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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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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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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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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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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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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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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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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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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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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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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租房承租
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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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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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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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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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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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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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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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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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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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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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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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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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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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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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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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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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下放。此事项是“公路、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子项。将除市级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外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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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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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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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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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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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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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部分下放。将除市际、县际航线以外和乡镇渡运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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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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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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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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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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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下放。将除市际、县际航线以外和乡镇渡运船舶投入运营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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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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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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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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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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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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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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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
岸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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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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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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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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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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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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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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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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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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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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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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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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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
行政许可
|
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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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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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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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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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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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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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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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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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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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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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
|
行政许可
|
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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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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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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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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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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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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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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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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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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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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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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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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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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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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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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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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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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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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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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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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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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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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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许可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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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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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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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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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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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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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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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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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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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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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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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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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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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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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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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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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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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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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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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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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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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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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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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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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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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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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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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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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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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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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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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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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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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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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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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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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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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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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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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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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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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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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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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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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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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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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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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兽药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
行政许可
|
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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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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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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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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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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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药品零售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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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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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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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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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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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市)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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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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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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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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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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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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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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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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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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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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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部门(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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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云南省森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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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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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林业草原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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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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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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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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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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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林业草原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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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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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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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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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行政许可
|
市级林业草原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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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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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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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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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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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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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期内用火或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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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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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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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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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林业草原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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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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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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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部门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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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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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林业草原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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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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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贴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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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草原部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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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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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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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将市级林业贷款贴息补贴发放权限下放至县级林业草原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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