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方案》情况,现将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明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2019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2019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在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后,进一步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全部予以明确。
保山市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省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该《方案》。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对医疗卫生领域事项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方案》出台的意义
《方案》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明确市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规范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对建立健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支出保障标准,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方向性要求,从而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统一、区域均衡的医疗卫生领域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一)2020年8月,《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8号),对全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卫生健康领域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进一步细化标志着我市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对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市以下各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有重要指导意义,对我市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卫生医疗领域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方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都涉及基本民生,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率先明确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规范相关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稳定性,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医疗卫生领域均等化水平的提高。
(三)通过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加强预算管理,对卫生健康类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有利于提高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四)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推动解决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不够清晰明确、支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促进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总体框架
《方案》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明确改革坚持的3项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细化全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卫生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省级、市级事权、县(市、区)事权和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并对共同事权明确了支出责任和分类分级负担比例。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推进改革的3项主要保障措施。
第五部分“实施时间”。明确《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级财政事权。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4个方面,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全部予以明确,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各级财政事权或共同事权。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调整后,各级事权和共同事权划分如下:
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和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发展建设、市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和市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提升项目。
属于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的主要包括:县级公共卫生服务、县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县级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县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和县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防治、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和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以及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脱贫攻坚过渡期,市财政统筹上级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根据防控任务、工作开展情况等安排补助资金,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防治)、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市性或跨地域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处置)、医疗救助和国家、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给予补助。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明确保障标准。对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计划生育扶助政策3个事项,市级原则上执行国家基本标准。
(三)统一市和县(市、区)分担比例。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共同事权事项,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8号),统一按照市与各县(区)20%、80%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