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央、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安排下,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绩效优先的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方面。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承担85%,剩余15%部分,市级与各县(区)按2∶8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腾冲市承担全部支出责任。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级和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85%,剩余15%部分,市级与各县(区)按2∶8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腾冲市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上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具体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省级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方面。按照中央、省级划分的财政事权,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县(市、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内容。按照中央、省级划分的财政事权,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各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包括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具体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包括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中央、省级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包括按照有关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其中,按照中央、省级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地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具体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落实国家、省级规定对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进行补助的政策,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县(市、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全市公共文化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压实支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统筹财力、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文化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要认真落实省级要求,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腾冲市的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加强统筹整合,协同推进改革。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山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保山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财政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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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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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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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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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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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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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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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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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按照8∶2比例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承担85%,剩余15%部分,市级与各县(区)按2∶8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腾冲市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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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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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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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承担85%,剩余15%部分,市级与各县(区)按2∶8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腾冲市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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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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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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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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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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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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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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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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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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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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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创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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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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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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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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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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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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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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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和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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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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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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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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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确定并与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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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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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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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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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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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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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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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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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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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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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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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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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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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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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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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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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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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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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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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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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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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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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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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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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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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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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县(市、区)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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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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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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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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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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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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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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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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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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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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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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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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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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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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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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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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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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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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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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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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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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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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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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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资金对县(市、区)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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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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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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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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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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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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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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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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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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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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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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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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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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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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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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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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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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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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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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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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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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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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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能部门与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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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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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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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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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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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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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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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开展有关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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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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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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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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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地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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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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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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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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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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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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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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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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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与县(市、区)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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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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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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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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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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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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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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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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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力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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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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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家规定对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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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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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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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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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市、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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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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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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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文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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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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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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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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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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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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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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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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