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以下简称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得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承办单位(人)办理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坚持以“议而决”“决而行”为目标,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办理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督查范围,有关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综合考评。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责任人:
(一)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对口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所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园区管委会政务办公室主任、市直部门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是会议议定事项协调、督办、反馈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
(一)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二)市政府督查室对有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进行梳理,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同意后确定督办事项,于当次《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制发《督查检查办理事项通知》,明确对应的责任领导、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未明确提出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交办范围。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牵头办理落实分管联系领域的会议议定事项。
(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作为议定事项承办科室,要对本科室对口联系部门承办的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并适时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掌握。
(三)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四)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责单位牵头办理。主责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按照《督查检查办理事项通知》明确的办理时限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其他责任单位或协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书面函告主责单位。
第七条 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一)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统筹负责。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工作实行“清单销号”式管理。市政府督查室建立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直至办结或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后予以销号。
(三)会议议定事项采取书面督办、电话督办、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
(一)会议明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落实的事项,按照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业务科室报送。
(二)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必须按督办要求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情况;办结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予以销号后不再重复报送;会议议定事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由承办单位(责任单位)于首次报送办理情况时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原则上长期抓落实事项的目标任务周期不超过1年。
(三)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由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在办结时限内作出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需重新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任务的,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反馈市政府督查室予以调整明确。
(四)市政府督查室需适时跟踪督查了解掌握落实情况,并在每月第1次常务会议上汇报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逾期未落实的工作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应重点通报。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并提出扣分意见,按当年度综合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一)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应付了事,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经多次催办仍不能落实,或存在压办、拖办、漏办情况的。
(三)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况的。
第十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市政府督查室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交线索,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 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并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涉及全局性的市人民政府重要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批示事项督查落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和保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督查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