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2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优化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市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推动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推进美丽保山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履行市、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县(市、区)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县(市、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全省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区)有关单位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区)有关单位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将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县(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跨县(市、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监督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级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及保山中心城市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市、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中央明确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全省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性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沿河湖、沿路、沿集镇等重点区域美化绿化,城乡绿化,森林乡村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市性、跨县(市、区)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市级运行维护,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县(市、区)区域性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县(市、区)运行维护,县(市、区)有关单位组织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公益林保护管理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级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等事项,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将全市优势、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市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及粮食产能提升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县(市、区)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搬迁避让,全省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巡查核查、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的自然资源领域县级制定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稳妥衔接、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预算安排,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0号)要求,腾冲市作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级将不再承担省级规定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腾冲市要同时履行好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和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强化统筹协同
积极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预算决策程序。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推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与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山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保山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
财政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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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事权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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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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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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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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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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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9号
|
2
|
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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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市、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
3
|
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州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省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10号
|
4
|
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
5
|
全市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县(市、区)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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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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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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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市、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县(市、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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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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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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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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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国务院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国务院部门直接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
国办发〔2020〕19号
|
9
|
将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直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直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10号
|
10
|
全省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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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市、县级共同承担应由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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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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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全市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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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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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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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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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有关单位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有关单位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
|
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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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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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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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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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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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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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
|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市、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
16
|
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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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按照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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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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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
|
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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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县(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
|
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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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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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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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事权
|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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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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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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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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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国性、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
中央事权
|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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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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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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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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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市、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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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跨州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监督省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
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10号
|
21
|
全市性、跨县(市、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监督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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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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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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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有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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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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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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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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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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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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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国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国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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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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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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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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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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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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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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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市、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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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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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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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事权
|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
云政办发〔2021〕10号
|
29
|
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
|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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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共同承担应由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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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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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及中心城市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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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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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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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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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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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
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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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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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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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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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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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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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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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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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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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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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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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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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中央明确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和栖息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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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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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级、市级与县级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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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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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分类确定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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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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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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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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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省性、跨州市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省级运行维护,生态修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各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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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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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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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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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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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全省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性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沿河湖、沿路、沿集镇等重点区域美化绿化,城乡绿化,森林乡村建设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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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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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共同承担应由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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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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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市性、跨县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市级运行维护,市直部门组织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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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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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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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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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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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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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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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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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县级区域性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县级运行维护,县级部门组织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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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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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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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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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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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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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深远海和极地生态预警监测,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全国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海洋权益维护,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履约,公海、国际海底和极地相关国际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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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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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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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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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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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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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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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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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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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优势、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省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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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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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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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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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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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优势、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全市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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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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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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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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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县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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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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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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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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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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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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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全球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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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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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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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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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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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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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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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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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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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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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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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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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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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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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搬迁避让,全省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隐患排查巡查核查、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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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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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共同承担应由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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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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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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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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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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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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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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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全国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地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自然资源部直接管辖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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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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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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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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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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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全省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对各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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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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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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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办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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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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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的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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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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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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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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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的自然资源领域县级制定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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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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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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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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