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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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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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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0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健全充分发挥各级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省与市、县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市、县级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市级政策研究制定、市级规划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直有关单位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县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县级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县级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县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省级、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相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市级主要负责保山中心城区市直部门直接承建的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县级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监测预警设备维护,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县级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市直有关单位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市级防灾减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级组织开展的行政区域内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县级防灾减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市、县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有关单位直接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审核汇集全市基础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级主要负责除市直有关单位直接开展外的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行政区域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基础数据收集上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级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有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跟进、准确把握中央和省级改革的政策动向,在省级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后,根据本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制定市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关政策,履行好应急救援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安排所需经费;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人民政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跨区域调用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承担应急物资调运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0)要求,腾冲市作为省财政直管县,市级将不再承担省级规定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腾冲市要同时履行好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协同推进改革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市直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中央、省、市与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后,再行研究确定市级与县级支出责任。

(四)推进规范运行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有关法规制度,做好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山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


附件

 

保山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序号

财政事项名称

财政事权层级

支出责任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

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国家级规划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国性应急预案演练等

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

2

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策、全省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省级规划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省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

3

省与市、县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市、县级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4

应急救援领域市级政策研究制定、市级规划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直部门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市级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5

市与县级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应急救援领域县级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县级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县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县级财政事权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7

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应急物资储备

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

8

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

9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0

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

11

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2

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省级与市、县级按照有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市级主要负责保山中心城区市直部门直接承建的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县级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13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4

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监测预警设备维护

县级财政事权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5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县级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县级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6

中央部门负责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

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

17

省直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省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

18

市直部门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市级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9

县级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事权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20

中央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国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

21

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省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

22

市直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市级防灾减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市级财政事权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3

县级组织开展的行政区域内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县级防灾减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县级财政事权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一)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24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州市、县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直接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审核汇集全市基础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级主要负责除市直部门直接开展外的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行政区域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基础数据收集上报、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二)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25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级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26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

中央财政事权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国办发202022

27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央与省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

28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中央、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中央、省级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9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省级财政事权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云政办发20214

30

省级启动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省与市、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省与市、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1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

市与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由市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2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县级财政事权

县级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