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22-072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7-20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2〕17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7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保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〇二


 

1  总则 5

1.1  指导思想 5

1.2  编制目的 5

1.3  编制依据 5

1.4  适用范围 6

1.5  工作原则 6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  市防指 6

2.2  市防指主要职责 7

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8

2.4  市防指专家组 13

2.5  市防办职责 13

2.6  县(市、区)防指职责 13

2.7  乡镇(街道)防指职责 13

3  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 14

3.1  预防机制 14

3.2  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14

3.3  预报预警及响应 15

3.4  预警发布 18

4  应急响应 21

4.1  级应急响应 21

4.2  Ⅱ级应急响应 23

4.3  Ⅲ级应急响应 26

4.4  Ⅳ级应急响应 27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28

4.6  应急响应措施 30

4.7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31

4.8  指挥和调度 31

4.9  抢险救灾 32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32

4.11  响应中止 33

5  善后处置工作 33

5.1  救灾 33

5.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34

5.3  水毁工程修复 34

5.4  灾后重建 34

5.5  社会救助 34

5.6  保险理赔 35

5.7  调查与评估 35

6  保障措施 35

6.1  应急队伍保障 35

6.2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36

6.3  应急通信保障 36

6.4  交通运输保障 37

6.5  医疗卫生保障 37

6.6  供电保障 37

6.7  供水保障 37

6.8  治安保障 38

6.9  经费保障 38

6.10  社会动员保障 38

6.11  技术保障 39

7  宣传、培训、演练 39

7.1  宣传 39

7.2  培训 39

7.3  演练 39

8  附则 40

8.1  预案管理 40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40

8.3  预案实施 40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保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提高防范与应对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规范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和人员伤亡提供制度保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旱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包括突发性江河湖洪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供水危机以及水库水电站垮坝、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部门协同、科学应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抗旱,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保山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市工贸园区、市腾冲边合区,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教育体育等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及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市防指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统筹、协调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长由市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水务或应急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由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市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审计局、广电局、能源局、林草局,市政府新闻办、地震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中国电信保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保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保山市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保山机场,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防指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在应急局,负责市防指日常事务

2.2  市防指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省防指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据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防汛抗旱减灾制度方案并按程序审批执行。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措施和责任人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全面统筹各方资源,指挥调度全市防汛抗旱风险防范和突发洪涝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职责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规划的立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重点防洪工程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物价应急监测和调控,组织实施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调拨和日常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优先保障抢险救灾通信;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做好洪涝灾害导致的威胁学校安全停课和学生转移避险工作抗旱期间学校师生饮水安全统筹指挥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必要时提供学校操场等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党政机关、救灾物资集散点、重点仓储、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依法打击扰乱救灾秩序、盗抢救灾物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负责实施交通管控措施,加强灾区桥梁、隧道、积水路段等涉险部位交通管制,严防衍生灾害发生;积极配合做好抢险救灾,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拨付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及善后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防洪安全,组织开展市政工程设施、建筑工地等建筑活动防汛隐患排查;负责城镇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工程铁路、水路以及码头、船舶水上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抢险救灾道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运输车辆优先保障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开通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能力。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市农作物洪涝、干旱的防控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耕复种;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全市农业受灾情况,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库、江河堤防、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度汛安全,以及山洪灾害防御;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按照职责权限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灾区供水安全保障,指导城市供水;承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督促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市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轮换等日常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向景区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景区、旅游设施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检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和食品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应急局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协调引导社会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危化企业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防汛应急抢险物资审计监督。

市广电局: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灾区电视、广播系统的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和运用

市能源局:负责能源行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中缅油气管道、在建已建水电站等能源企业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指导监管能源企业开展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防汛安全隐患排查;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所需木材的审批供应;负责指导林业产业灾后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对林业产业损失进行评估。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日常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的提醒

市地震局:对预报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及时通报市防指,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负责防汛抗旱工程的震损评估

市气象局负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市防办和成员单位通报;开展灾害现场气象服务,滚动开展气象灾害监测和评估,为防汛抗旱提供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灾害性气象调查评估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监测预报,向市、县(市、区)防指提供水情信息、报汛信息和防御对策对受灾地区开展水环境监测和调查评价,做好土壤墒情监测。

云南电网公司保山供电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电力调度、电力设施防汛安全等工作。

保山机场:负责协调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物资航运保障工作,做好保山机场的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求,调集市内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力量参加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中国电信保山分公司、中国移动保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保山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通信设施防汛安全。

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防汛安全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4  市防指专家组

市防指成立专家组,由水、水文、地质、气象、地震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服务。

2.5  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行业部门依法编制防汛抗旱专项处置方案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备案工作;负责市级防汛抗旱资源的管理调度;负责收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承办市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县(市、区)防指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汛抗旱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7  乡镇(街道)防指职责

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县(市、区)防指本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村组做好救灾转移避险的地点、路线、预警传递方式、转移避险组织人员的准备及管理,并做好应急演练。做好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收集灾害信息上报。

3  预防、预测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各县(市、区)园区防指和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供水企业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市防指重点承担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防洪、山洪灾害、城乡供水等各类专项防汛抗旱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水务部门要指导绘制本级江河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溃坝风险图,农业部门要指导绘制农业干旱风险图加强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做好抢险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进入汛期,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2  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3.2.1  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辖区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和防指。

3.2.2  工程信息。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指。

3.2.3  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发生后,各级防办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无人员伤亡和失踪的一般洪涝灾害,按规定时限核灾后通过自然灾害信息上报系统填报;因洪涝灾害导致发生人员死亡、失踪、涉险、被困情况,致灾严重造成房屋倒塌、主要交通中断、出现堰塞湖等较大以上灾情或重大险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洪涝灾害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人员伤亡失联、涉险以及群众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损失。

3.2.4  旱情信息。各级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旱情监测,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3  预报预警及响应

3.3.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分类,分为暴雨及极端灾害天气预警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5类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4个级别。

3.3.2  暴雨及极端灾害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强降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时,依照《保山市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气象、水务、水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3.3.3  江河洪水预警

水文部门应做好江河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3.4  山洪灾害预警

1)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各级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并及时向本级防指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2)县(市、区)防指根据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第一时间通知涉险区域的乡镇(街道),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知到村(社区),为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赢得时间。

3)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抗灾救灾,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气象、水务、水文、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气温、降雨、江河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2)市县(市、区)防应加强旱情收集统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旱情趋势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3.3.6  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指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  预警发布

市、县(市、区)防指要加强统筹水务、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防汛抗旱主要职能部门各领域的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市、县(市、区)气象、水务、水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预报、气象干旱预警;水务、水文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和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电话、书面或短信等形式向行业系统或管理对象通知、提示,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落实等方式,对可能涉及影响或受威胁的区域相关对象进行发布。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水利水电设施管理机构、城镇主管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工矿企业、电力通信企业、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殊场所以及对服务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机构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宣传、政府新闻办、广电、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媒体及传输单位或企业的协调统筹,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基础运营商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4.1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影响区域层级防指副指挥长或授权防办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影响区域层级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授权相关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影响区域层级防指指挥长或授权第一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重点河道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点、城市地下空间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按照行业部门职责及可以调度的资源情况,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按照受影响或威胁的区域,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相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况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4.2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时,各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防办组织会商综合研判,及时提出预警调整建议,由发布预警的相应层级防指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签发调整。

3.4.3  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预警相应层级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发布预警相应层级防指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签发解除。

1)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要湖泊、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2)旱情威胁解除后。

3)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别是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相关层级指挥长签署命令,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相关层级第一副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关层级防办主任签署命令。

启动市级防汛抗旱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市级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时,县(市、区)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1  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市水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当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流域其中1发生特大洪水

4当大中型及重要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全市范围内因洪涝死亡20人以上,或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6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7保山中心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1.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并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及时派出由第一副指挥长带队,负责水务工作的副指挥长陪同,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灾指导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必要时,市委主要领导坐镇统一指挥。

2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相邻州市人民政府,并由市防指请求省防指协调有关州市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组织群众撤离避险,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市防指应当立即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和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必要时请求驻保部队增援;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统筹通信、电力企业做好灾区通信、电力保障和抢修;公安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防办要加强值班力量市气象、水务、水文、应急等部门要派人到指挥中心集中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6事发地灾区防办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第一时间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市防办,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做好续报和终报。

7)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修救灾处置措施;保山日报、市广电台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市水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3)当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流域其中1发生大洪水,或主要一级支流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4)当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全市范围内因洪涝死亡10人以上,或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

6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7)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2.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并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作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及时派出由第一副指挥长带队,负责水务工作的副指挥长陪同,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2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相邻州市人民政府,并由市防指请求省防指协调有关州市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照“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组织群众撤离避险,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防指应当立即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和水务、电力、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必要时请求驻保部队增援;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统筹通信、电力企业做好灾区通信、电力保障和抢修;公安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防办要加强值班力量市气象、水务、水文、应急等部门要派人到指挥中心集中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6事发地灾区防办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第一时间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市防办,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做好续报和终报。

7)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修救灾处置措施;保山日报、市广电台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市水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3)当主要干支流流域发生大洪水,主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全市范围内因洪涝死亡5人以上,或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6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7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抢险救灾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并及时派出由负责水务、应急工作的副指挥长带队,组成抢险救灾工作赶赴灾区指导现场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指导行业领域抢险救灾应急处置

2)事发地县(市、区)防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必要时,请求市级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增援。

3事发地灾区防办要及时收集梳理灾情,出现因灾导致人员死亡、失踪、涉险、被困时,按照30分钟内电话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报市防办。

4)县(市、区)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2市水务、水文部门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3)当主要中小河流发生大洪水

4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或重要小坝塘发生溃坝,乡镇(街道)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6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4.4.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或者委托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市防指派副指挥长到现场指导。

2)事发地县(市、区)防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

3县(市、区)融媒体中心要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和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抗洪抢险、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  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  各级防指要加强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做到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市防办尚未全面准确掌握的灾情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后做好续报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气象干旱信息报送;水务、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山洪灾害信息、水文干旱信息报送;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城市干旱信息、城市供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向市防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级防办要及时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上级防办报送。

4.5.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  当突发较大以上洪涝灾情险情时,确需越级上报,应立即请示同级防指同意后,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  对将影响到邻近州市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省防指报告,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由省防指指挥调度受影响区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5.6  防办接到较大以上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报告省防指

4.5.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防办负责审核发布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市、县(市、区)防汛抗旱动态,根据情况由相关防指审核和发布。

4.6  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湖库洪水

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利工程。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政府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指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城市发生内涝时,当地防指应组织住房城乡、水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组织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3  山洪灾害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应急等部门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视山洪灾害及次生灾害发展趋势,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

4.6.4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指对抗旱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研究,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务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提水、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抗旱措施。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7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出现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调用车辆、调遣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4.8  指挥和调度

4.8.1  进入汛期,各级防办及相关部门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期,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8.2  遇重大级以上险情灾情,市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安排。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县(市、区)防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关停旅游景区等告。

4.8.3  市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水务部门负责水利、防洪工程调度;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应急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8.4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9  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抢险现场指挥部视情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4  出现水旱灾害后,启动响应的同级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响应中止

4.11.1  当洪水灾害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灾害等级降低后,由宣布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指宣布应急结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5  善后处置工作

发生旱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

5.1.1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保障,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1.2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5.1.3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及时清除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5.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各级各部门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确保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5.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旱灾害发生后,由市红十字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6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7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县(市、区)防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市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支队驻保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和国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同时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情况,组建本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4)防汛抢险队伍由市、县(市、区)防指统一调配。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5)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6)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为受旱区域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抗旱机具维修保养、抗旱物资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6.2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要求,建立完善市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要求,建立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市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市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原则,整合全市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6.3  应急通信保障

6.3.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2  各级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应急通信设施。

6.3.3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微信等新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将人员输送到指定地点。交警部门要按照市、县(市、区)防指的安排,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6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7  供水保障

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行为,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社区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6.9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6.10  社会动员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1  技术保障

1)建立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3)建立市、县(市、区)防汛抗旱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管理专家的相应层级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市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制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预案实施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练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演练,县(市、区)、园区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综合性演练或桌面推演,进一步强化抢险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市防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山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新要求,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1次。各县(市、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由市防办组织制并负责解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指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727日印发的《保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保防汛指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一、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二、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三、防御洪水预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四、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五、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六、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七、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八、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九、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十、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十一、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十二、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十三、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十四、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十五、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十六、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十七、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十八、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十九、山洪指山丘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洪水。山洪灾害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二十、在建水电站指新开工建设尚验收、未正式投入运行的电站。在建水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建设期拦河大坝、排洪、泄水、输水枢纽工程、围堰、道路等临时建筑物和生活区。

二十一、已建水电站指通过验收已正式投入发电运行的水电站。已建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已建成电站拦河大坝、水库、泄水、输水枢纽工程、道路、输变电工程、厂区及生活区。

二十二、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十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四、洪水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Ⅱ级)江河发生大洪水,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Ⅲ级)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Ⅳ级)江河发生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

二十五、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Ⅰ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很大

Ⅱ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大

Ⅲ级: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较大

Ⅳ级山洪灾害可能性发生

二十六、干旱灾害预警级别

旱橙色预警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1县(市、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干旱红色预警预计未来1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1县(市、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二十七、供水危机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保山中心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重大(Ⅱ级)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较大(Ⅲ级)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一般(Ⅳ级)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二十八、重要江河怒江、澜沧江、黑惠江、瑞丽江(龙川江)、大盈江(槟榔江)、勐波罗河、南底河、施甸河、罗闸河(右甸河)、河冲河(龙山东河)、大勐统河

二十九、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预防避让

三十、三个紧急撤离在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险撤离。

 

 

 

附件2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影响

因素

 

险情

级别

工程规模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备  注

水库

堤防

特别重大级

大型及重要中型

一、二级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

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级

中型及重要小(1)型

三级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

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级

小(1)型及重要小(2)型

四级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

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级

小(2)型及以下工程

五级及以下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造成下游500人受灾

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