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非党员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四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室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八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在执行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和决定后,进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室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事项内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1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及其他重要工作等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其他党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1名党组成员主持会议。
(三)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奖惩事项时,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对讨论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事后要将讨论决定的内容向其通报。
(四)涉及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应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政府办纪检组负责同志监督指导。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作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党组决议督办检查报告制度。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后,党组成员、有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要认真落实,并按职责加强会议决议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十九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党组成员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时可视情况邀请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专干)负责中心组学习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讨题目,提出学习要求,并检查学习效果,撰写学习总结,整理、上报、归档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中心组学习每月组织1次,也可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学习,但每年学习次数不得少于9次,集体学习采取邀请专家辅导、领导干部上党课、集中讨论交流等方式进行,集体学习时,根据学习计划,安排相应的中心组成员作中心发言。中心组成员除参加集体学习外,应根据学习主题抓好自学,要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要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积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应撰写1篇—2篇调研报告。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组成员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政府办纪检组有关领导到会指导。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等有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员要认真准备,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还要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针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照要求上报上级党组织,并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向干部职工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建议上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如本规则的内容上级党委另有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