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以党纪国法作为自己的言行规范,牢固树立廉洁勤政意识,严格执行中央和中纪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讲求自重、自警、自励、自勉、自爱、自尊,维护大局,维护团结,维护本室集体形象。
第二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各项制度规定,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规定;执行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不准违规兼职企业领导职务、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自觉履行单位内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制度,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第三条 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有关规定,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强化“三重一大”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凡涉及到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党组集体决策,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指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办事公开,账目清楚,自觉接受上级审计、财务部门的审计,严格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遵守好上级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违规超标用房;严禁赌酒赌博;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九个严禁”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本制度的内容与上级另有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