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22-041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4-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室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在本室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3.人事任免;

4.本室工作动态等情况。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

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不能主动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提出理由和依据。

七、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