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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735799-9-/2023-0322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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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 文号
  • 隆政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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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阳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原《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2122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隆阳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9号令),以及有关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隆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审批的在隆阳区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促进移民安置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隆阳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行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区搬迁安置办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的移民安置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搬迁安置办履行全区移民安置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移民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建设征地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配合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设计工作和移民意愿征求工作,对初拟移民安置方案提出意见;

(三)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年度计划,按要求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规划设计,管理移民资金,负责向市搬迁安置办及有关部门报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统计报表;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自查自验工作;

(六)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七条  区直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八条  有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目标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抓好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工作,把维护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创建“平安乡镇”总体方案,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完成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三)做好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

(四)做好移民安置用地及生产安置相关工作;

(五)做好移民安置各项资金的兑付、有关计划和统计上报工作;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要求,公示移民补偿和分配方案,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移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章  移民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包括枢纽工程区、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影响的地区),征收土地、固定的房屋住所产生的需要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新建房屋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移民人口分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十条  移民身份界定是将法定的移民人口数分解核实对应到移民个体上,明确移民身份。隆阳区移民身份的界定由区搬迁安置办与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

移民身份界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79号令);

(五)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审定的水电工程可研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第十一条  移民身份界定的原则:

(一)限定人口数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移民人口数量界定移民身份;

(二)限定时限的原则,以云南省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人民政府下达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停建通告”规定时间进行界定,在“停建通告”规定时间至搬迁安置实施完成之时,搬迁人口或生产安置人口的认定,需提供相关依据;

(三)遵循户籍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审定的核算移民人口数时的户籍调查标准即遵循《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人口界定办法》(云移局〔200827号)进行人口合法性确定;

(四)遵循依法确定移民身份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和规划安置人口确定移民身份。

第四章  实物调查及补偿

第十二条  实物调查可分为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等四部分。

农村调查内容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土地水利设施、农副业设施、文教卫生服务设施、其他项目零星林(果)木、坟墓、电话和有线电视等。

城(集)镇调查内容应包括用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基础设施、镇外单位等项目。

工业企业调查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位置、分布高程等基本情况,占地面积、职工及家属人数、房屋面积、基础设施和设备等实物数量,以及企业主要产品、年产量、年产值、年工资、年利润和年税收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专业项目调查内容应包括交通工程设施、输变电工程设施电信工程设施、广播电视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道工程设施、国有农(林、牧、渔)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文站、矿产资源及其他项目等。

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发布。“停建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规划设计单位、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实物调查成果应取得调查人员和实物的产权所有人签字认可后,根据所有权限按照审定的实物指标细则规定的要求履行公示程序;实物调查汇总成果由区人民政府出具正式确认文件,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

区搬迁安置办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下,依据实物调查成果做好实物指标分解到户的建档立卡工作。

第十五条  实物调查成果经审定后,作为补偿处理的基础依据。下达“停建通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五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的总体目标是“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应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选择农业安置、逐年补偿安置、货币安置、复合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着眼于当地经济发展,做到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遵循以土地、农业生产、区内安置为主,以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先行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指导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同时,利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扶持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移民,并鼓励直系亲属有稳定收入的移民通过自谋职业、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第十九条  区搬迁安置办应按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编制要求,结合移民安置实施任务和资金计划建议,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要求逐级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年度计划作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户签订生产安置协议或搬迁安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区搬迁安置办应向市搬迁安置办按时报送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等项目由区搬迁安置办委托行业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实施,并签订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及验收等协议。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土地调整补偿标准,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区搬迁安置办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移民个人和集体财产补偿补助兑付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移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区搬迁安置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移民房屋建设的检查指导,安排落实好补偿资金,督促移民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模式组织施工,并按计划进行搬迁。

专业项目复建工程,根据隶属关系,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审定的规划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区搬迁安置办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代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和变更施工设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后,方可调整、变更。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申请,由区搬迁安置办或者综合设计单位提出。区搬迁安置办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由综合设计、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搬迁安置办审批;综合设计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由区搬迁安置办、综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搬迁安置办备案。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市搬迁安置办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后实施,同时报省搬迁安置办备案;重大设计变更由省搬迁安置办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审核后实施。

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区搬迁安置办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移民搬迁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搬迁安置办要做好移民政治思想动员工作,保证按时动迁;区搬迁安置办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综治维稳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移民搬迁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保证移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移民搬迁安置后,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在搬迁后土地移交前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公共用房、公共设施以及专项设施,由管理单位自行拆除处置。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的稳定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后,移民依法享有与移民安置区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搬迁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移民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移民得到安置或补偿兑现后,不得返还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补助,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三十条  区搬迁安置办和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移民专户档案、文书档案、工程档案和影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库区剩余资源处置

第三十一条  剩余林地和林木的处置。移民搬迁户依照国家政策获得使用权的林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次性交还给原村(社区)、组集体,由原村(社区)、组集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林草局的指导下,重新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并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涉及移民小组的集体财产,在移民搬迁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进行清理、公布、处置。

第七章  移民安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截流、蓄水(含分期蓄水)、竣工各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前,迁出地和迁入地两地人民政府应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或主持单位、时间安排和验收依据、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标准等。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按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应在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由正、副主任委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代表担任。自验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区搬迁安置办和相关部门、市搬迁安置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和移民代表。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根据验收申请和验收报件,委托技术部门编制验收工作大纲,成立验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提出检查验收意见;在完成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验收委员会委员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项目包括:建设征地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补偿兑现,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专业项目改(复)建,库岸滑坡、塌岸、浸没处理,水库库底清理,环境保护,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管理,建设征地手续办理,移民后期扶持等。

第三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由区搬迁安置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应在移民安置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在移民安置验收不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按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以水库工程为单元,由区搬迁安置办初核汇总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搬迁安置办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区搬迁安置办和项目法人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在市搬迁安置办监督管理下,负责项目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相应的行业规程进行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类别、建设规模、编制相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  区搬迁安置办按照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情况和项目计划,开展直补到人资金兑付和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管理,并合理确定移民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移民技能培训要采用搬迁安置部门培训与移民自行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第四十七条  在扶持期内,凡属移民子女在规划移民安置区内就读小学、初中的,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对就读大专以上国民教育的大学移民学生、“三校生”(自费生除外),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搬迁安置办要加强后期扶持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后期扶持资金和移民资金利息收入。

第五十条  移民资金坚持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即移民资金设置专用账户管理,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移民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区搬迁安置办是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负责移民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部门是报账单位,需由经办人备齐材料到区搬迁安置办进行办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应由区搬迁安置办按要求向上级搬迁安置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项目法人依据下达的年度移民资金计划筹措资金,及时拨付给与之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区搬迁安置办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由区搬迁安置办按照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逐级拨付和管理使用。

第五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区搬迁安置办审核批准的项目,按进度及时拨付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五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搬迁安置办共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搬迁安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