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00MB1632050L-/2021-051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能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文号
  • 浏览量
  • 76
  • 主题词
保山市能源局行政许可事项

一、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行使责任主体:保山市能源局

设定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能源〔2013〕725号),除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之外的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均已下放至州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业主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报件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核查和评审;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确认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2.对不符合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予以已受理确认的;3.擅自增设变更相关程序的;4.在审查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能源局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新建油气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

行使责任主体:保山市能源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技术审查结果,给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变更设计内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能源局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