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00MB1632050L-/2021-051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能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市能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能源行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电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二)煤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石油天然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