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能源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落实意见
保山市能源局
(2020年2月13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杨副市长批示精神,市能源局结合职能职责,经认真研究,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文件落实意见报告如下:
全力保障企业用电、用气:统筹电站发供电和电网运行,全力保障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重要场所、单位用电需求。
强化气源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上下游供气及用气企业不受合同供气量限制,未签订合同的企业采取先供气后补签合同的方式,确保用气企业不停供。
各能源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供电、供气设施的监控、巡视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提高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故障。
疫情防控期间,用电、用气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对疫情防控所需的新增用电、用气企业,先接电通气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积极争取将我市能源企业纳入省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公司保山供电局、保山工贸园区配售电公司、保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西南管道公司德宏输油气分公司保山输油气站、龙陵县恒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