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6-8-/2020-11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市林草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政务公开办公室或者本级保密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保密部门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能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