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油茶采穗基地建设及经营管理办法》经 2010 年 2 月 22日市林业局办公会议通过,并以保府规登准〔2010〕4 号进行登记,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油茶采穗基地建设及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采穗基地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规范油茶穗条经营管理行为,防止母树遭破坏,确保全市油茶采穗基地所生产的穗条品种纯正和油茶产业种苗生产用种质量,促进油茶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省关于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油茶采穗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穗基地区划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油茶采穗基地、油茶优良挂牌单株等油茶种质资源保护区域。
第三条 从事油茶穗条生产、采收、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穗基地区划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油茶采穗基地可优先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穗条只允许在规定的适生区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油茶穗条的采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穗基地建设
第六条 油茶采穗基地建设原则
(一)坚持使用良种或优良种源优树无性系建设采穗基地的原则。
(二)满足现实生产对穗条的需要,兼顾逐步品种改良对穗条长远需要的原则。
(三)以县(区)油茶产业发展规划对不同油茶物种或品种的需要,立足本县(区)油茶产业发展选择不同油茶物种或品种建设采穗基地、合理规划采穗基地面积的原则。
(四)采穗基地应尽快为产业提供优质穗条的原则。
第七条 油茶采穗基地建设方式
采穗基地的建设采取新建及区划建设两种方式。
(一)新建含种植良种或优良种源优树无性系苗木和利用良种或优良种源优树穗条高接改造两种形式;
(二)区划建设是指利用现有良种或优良种源林分进行标记采穗株的形式。其中,区划建设良种标记是指普通油茶林分经过专家鉴定,且通过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良种;
第八条 油茶采穗基地建设主体、资金及穗条的使用
(一)采穗基地建设主体一般以国有单位、企业或大户作为采穗基地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建设或管护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国家、省、市、县级财政资金)及采穗圃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自筹资金。市、县(区)林业职能部门按照采穗圃管理技术要求做好相关技术环节的服务工作。
(二)按照县(区)林业局与采穗基地产权所有者签订的协议,采穗基地生产的穗条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社会法人进行有偿使用,未经县(区)林业局同意采穗基地产权所有者禁止将采穗基地生产的穗条向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转让或赠予使用。
第三章 油茶种苗市场准入制度
第九条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者,方可从事油茶穗条生产、采集、经营活动。
第十条 各县(区)林业局有关办事机构或社会法人在满足资质条件下,由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采穗。并按相关要求详细记录负责人、采穗地点、品种、数量、采穗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 穗条经县(区)级以上林木种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据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经营销售、使用。
第十二条 出圃穗条必须附有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品种或物种、采集日期、采集负责人、采穗地点、数量、质量等级及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苗木经营者名称等事项。
第十三条 跨县(区)行政区域调运穗条,随穗条同行的除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穗条检验证书、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和标签外,还必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出据的检疫证书。
第十四条 油茶穗条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和经营的穗条质量负责。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各穗条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油茶穗条档案及台账。
第四章 采穗基地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采穗基地的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为采穗基地的产权所有者。由采穗基地产权所有者在相关协议的框架内自主建设、经营和管理。市、县(区)林业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的保山市油茶采穗基地,其产权所有者与县(区)林业局签订相关管护、购销协议后,接受市、县(区)林业局提供的资金补助及技术指导,按采穗基地管理技术进行生产管护,并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采穗基地经营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由技术指导方县(区)林业局按协议保护价或市场价购买采穗基地生产的穗条,穗条销售所得全额归采穗圃产权所有者。
第十九条 穗条的采集、调拨由县(区)林业局根据相关法规、协议进行计划采集,采穗前必须由市、县(区)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采穗专业队或农户进行培训、指导进行实际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采穗作业;未经县(区)林业局允许采穗基地产权所有者不得对采穗基地生产的穗条采集、调拨及其它形式的任何处理,否则视为破坏油茶种质资源行为,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油茶采穗基地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将根据油茶产业发展对油茶良种穗条的需求,定期公布油茶采穗基地名单和油茶良种穗条生产数量。
第二十一条 采穗期实行公示制度。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根据各个区域气候条件的不同、油茶生物学特性等适时公布油茶采穗期,并采取招投标、议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各个油茶采穗基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关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县(区)辖区内油茶采穗基地部分品种穗条无法满足或过剩油茶产业需求时,由调入县(区)填写统一的《保山市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方可调运。否则视为假冒伪劣种苗,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生产经营质量档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穗条生产经营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油茶采穗圃质量档案,将其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和种苗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长期保存。没有建立健全穗条质量档案所生产的穗条及其繁殖苗木,不得进行销售及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油茶穗条质量档案包括穗条生产档案、经营档案、使用档案、质量检验档案、管理档案等。
生产档案包括:采穗圃名称、产权所有者、物种或品种、树龄、海拔、穗条采集者、穗条采集时间、数量、质量证明、技术负责人、出圃台账、分级记录等。
经营档案包括:穗条销售批次号、标签、数量、质量、种苗质量检验记录、穗条出圃检验分级记录、穗条销售去向等。
使用档案包括:穗条来源及类别、数量、质量及检疫证明、经营者许可证编号、穗条使用情况(穗条生产单位、苗圃名称、育苗地点、负责人、嫁接时间、面积、方法、苗龄等)。
质量检验档案包括:样品来源、批号、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号、检验结果等。
管理档案包括:采穗期公示次数、公示媒体、公示时间、公示内容、公示效果、生产经营单位确定方式、数量、结果、负责人、技术培训次数、培训内容、培训人员、技术指导次数、技术指导对象、服务效果等。
第二十五条 油茶穗条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查阅制度,各县区林业局种苗管理机构要建立油茶穗条使用档案,每一批穗条的标签都必须存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油茶采穗基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地建设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对生产的穗条和种苗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油茶种苗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要签订种苗供应及售后服务协议,对因弄虚作假假造成用户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及时掌握穗条生产、调剂动态,穗条生产单位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穗条生产、调剂数量、调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市林木种苗管理站,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采穗基地的行业管理,并对穗条的生产、调运、审核、建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油茶穗条质量举报制度,接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授权单位和个人,在公布采穗期以外的时间内采集、偷盗、破坏油茶穗条的行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油茶采穗登记表》、《保山市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穗条入库台帐》、《穗条出库台帐》等档案材料,不能保证穗条品种、质量、来源和对采穗基地经营管理不善的油茶穗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负责人,市林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进行整改的,市林业厅将取消该单位作为油茶穗条生产单位的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油茶采穗基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1、《油茶采穗登记表》
2、《保山市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
3、《穗条入库台帐》
4、《穗条出库台帐》
附1
油茶采穗登记表 | |||||
采种编号: 20_ _110_ _ _ _ | |||||
采种林类别:□挂牌优良母树;□采穗区;□临时采种林或散生优良母树; | |||||
采种部分:穗条 | |||||
种批号: | 采集方法: | ||||
品种(中名及学名): | |||||
采种地点(县、乡、村、小地名): | |||||
经度(横坐标) ;纬度(纵坐标) ;海拔 至 m; | |||||
采穗母树状况: ; | |||||
; | |||||
林分或单株年龄(在□内打√):□20年以下;□20-40年生;□40-60年生; | |||||
采穗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交穗时间: 年 月 日 | |||||
共采株数约 株;采集穗条 条;采集芽 个; | |||||
采种单位(人): 联系电话: ; | |||||
采集现场负责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
注:采种编号由年度(4位)+生产许可证号(7位)构成。
附2
保山市跨县(区)调运林木种苗审批表 | ||||||||
调运事由: | ||||||||
因本辖区内林木种苗供应不足,无法满足造林绿化所需,欲向 | ||||||||
县 单位调入 穗条(苗木) 条(株), | ||||||||
请给予批准。 | ||||||||
申请人: | ||||||||
年 月 日 | ||||||||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
审核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
审批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供应方必须出具《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书》、《种子标签》、《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 ||||||||
《苗木标签》、《检疫证书》、《林木采种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
附3
穗条入库台帐 | ||||||
单位: | ||||||
序号 | 时间 | 品种 | 穗条来源 | 数量 | 采穗单位 | 经手人 |
附4
穗条出库台帐 | ||||||
单位: | ||||||
序号 | 时间 | 品种 | 穗条来源 | 调出数量 | 穗条使用单位 | 经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