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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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项目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定依据 |
申报材料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承诺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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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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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184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省内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3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除80株以上及移植出省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2、采挖、移植树木的申请;3、申请人提交用于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的相关证明材料; 4、树木权属证明;5、申请采挖、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人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6、因工程建设需采挖、移植树木的,应提供有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移植实施方案及补种实施方案。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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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318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州(市)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用地申请;3、用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4、《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6、林权证明材料;7、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公示材料及公示情况;8、用地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9、用地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签订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书;10、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书面承诺;11、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核查报告》;12、《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13、拟使用林地现状图;14、审查通过的,需提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凭证和存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
13 |
审批权限和范围: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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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186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31条规定: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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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187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6条第一款:采伐林木的应当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27条第一款:地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3、有关采伐指标的批准文件; 4、伐区作业设计; 5、涉及上年度采伐的,还需提交有关更新造林验收报告。 |
无 |
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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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188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珍贵树木(省内)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0条: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树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或者协议书、承包合同、村民委员证明等复印件1份); 3、申请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人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1份); 4、因工程建设需移植树木的,应提供有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相关项目材料(复印件1份) 5、移植实施方案及补种方案(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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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189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2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3、种源来源证明(双方供货协议或者供货证明原件及供货方养殖证(经营证)复印件1份,种源来源于外州市、外省的,同时提交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 4、驯养繁殖固定场所证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承包租赁合同或者村组证明等复印件1份); 5、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申请人存折复印件1份);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如:兽医师资格证等复印件1份); 7、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建设照片(复印件1份); 8、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笔录(原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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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190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3条:经营驯养繁殖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申请人存折复印件1份); 4、经营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承包租赁合同或者村组证明等复印件1份); 5、经营产品来源证明(供货协议和供货方养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或者经营自繁产品承诺原件1份); 6、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笔录(原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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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191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运输、携带、邮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5条: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到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准运证;出省的,必须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运输准运证。 |
1、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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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192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4条: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原件1份); 3、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4、双方合同、协议或商调函(复印件1份); 5、申请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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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193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6条: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4、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5、与国内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成果共享协议等(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6、动物园申请猎捕的,须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7、猎捕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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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194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审批下放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原件1份); 3、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4、双方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5、销售到省外的需提供对方的商调函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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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195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原件1份); 2、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申请表(原件1份); 3、双方购买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4、申请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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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196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3条: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申请人存折复印件1份); 5、经营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承包租赁合同或者村组证明等复印件1份); 6、经营产品来源证明(供货协议和供货方养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或者经营自繁产品承诺原件1份); 7、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笔录(原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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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0197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因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第6条: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按下列规定报批:(二)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审批部分下放,因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事项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用于科研、交流项目的,提交立项文件、科研合作协议等(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6、环评报告及其批文(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7、当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8、采集作业设计说明书(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9、需要采伐的,提供采伐作业设计(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10、涉及林地征占用采伐的,提交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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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198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出售、收购榧木、榉树、红椿以外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1条: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部分下放,除榧木、榉树、红椿等我省特别珍贵物种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来源证明(林权证或者协议书、承包合同、村民委员证明等复印件1份); 3、申请双方当事人身份资格的相关文件或资料(身份证、《经营许可证》或《加工许可证》等复印件1份) 4、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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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199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14条: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3、长期研究(半年以上)需与保护区签订与研究有关的合作协议(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所开展研究项目的有效批文(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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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0200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条第二款: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下放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资格的有效证明(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复印件1份); 4、拟开展狩猎活动的动物资源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 5、后续资源补充方案和计划(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6、建设单位资金、人员、技术等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公安机关关于枪支使用方面的初审意见(原件查验、复印件1份)。 |
无 |
单位和个人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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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0201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除主要林木良种外的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纸质材料一式2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格式);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xls格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5.合法使用证明(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6.采种林分证明(苗木可免。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7.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设备清单(苗木可免,纸质材料一式2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xls格式); 8.生产、经营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9.林木种子检验人员资格培训证明(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10.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11.设备照片和产权证明(纸质材料一式2份原件,电子版为jpg格式); 12.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1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证签、标准等资料情况(首次申请可免,但开始生产经营后必须完善,电子版为jpg格式。) |
无 |
企业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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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203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 |
行政许可 |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15条:选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品种来源、生物生态特性、生产试验、适生范围及植物检疫情况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下放,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1.《保山市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表》(纸质材料一式7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xls格式); 2.《区域性试验情况和结果表》(纸质材料一式7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xls格式); 3.《保山市非主要林木品种野外考察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7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xls格式);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5.选育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6.品种试验方案(纸质材料一式7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xls格式); 7.品种选育报告(纸质材料一式7份原件,电子版为doc、wps、xls格式); 8.采种林分证明(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9.申请单位与选育单位合作协议(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10.品种各主要生育阶段及主要器官照片(纸质材料一式7份原件,电子版为jpg格式); 11.品质检测分析报告(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12.抗逆性专家鉴定报告(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13.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电子版为Jpg格式扫描件)。 |
无 |
单位和个人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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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20500 015255268 |
保山市林业局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第5条: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凡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县内运输木材和出县运输木材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级林业行主管部门委托的办证点审查签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野生树木移植80株以上、省属重点龙头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度库存木材、省级罚没木材再次运输许可证核发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
1、《木材运输申请表》; 2、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3、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法核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
无 |
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