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6-8-/2019-0830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法规公文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保办发〔2014〕3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本着“分级对等、归口负责、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精心组织、规范服务、确保安全。

第二条 接待范围

到保山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林草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本市外林草系统和相关部门来我市考察学习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的人员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吃请、游览和进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禁止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第三条 接待标准

(一)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工作用餐以地方特色菜肴为主,严禁提供香烟、酒水、名贵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接待。

(二)住宿标准。住宿一般安排在定点宾馆酒店,省部级及相关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中除按标准安排必要的食宿外,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 经费管理

(一)接待住宿费。接待住宿由办公室根据协议约定与定点接待单位联系预定,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按当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支付后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接待餐费。接待用餐执行一接待一结算,用餐后由接待经办人员使用公务卡及时结算,凭接待公函或电话记录、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菜单、商家正规发票、刷卡小票,在接待结束后15日内到财务室报账。因餐馆原因确实无法刷卡结算的,需写出情况说明,由证明人签字后经餐馆盖章确认方可报销,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严禁记账消费。

第五条 接待工作要求

(一)执行接待分级管理,对口承接制度。接待上级林草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市外林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口部门配合做好接待。

(二)严格执行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因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须由派出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事由、主要日程和人员名单等,由牵头组织的部门根据公函内容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方能组织接待,无公函、无接待审批单的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同城单位之间相互接待。

(三)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牵头组织接待的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无接待清单,一律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四)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由办公室确定不同档次的餐馆、宾馆为定点接待单位,原则上在定点单位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定点接待单位外实施的,需提前报办公室主任同意。

(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及其他食宿费通报制度。办公室负责统计机关各部门公务接待费用和其他食宿费,每2个月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由分管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对违规接待的,责令当事人退赔相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七)严禁以加班为名报销餐费。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