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扶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切实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完善集体林权配套改革政策,积极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集体林权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集体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美丽保山”建设和助推脱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尊重林农意愿,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不断强化科技创新驱动,鼓励全方位、多层次开发利用,实现提质、增效和增绿;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更加健全,发展机制更加灵活,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策保障更加有力,农民林业年人均收入超过3000元,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
建立健全国土、林业部门共管、共享的机制,依照职能职责做好确权颁证工作。尚未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要制定方案,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已承包到户但未发放林权证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如能拆分到户的,要将林权确权到户,颁发林权证,无法拆分到户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发放股权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收益落实到户,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退耕还林地、新造林地等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
(二)放活经营权
1.落实林地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推进集体林采伐差别化管理,放活人工商品林,管住公益林、天然林。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符合调整条件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签订公益林、天然林区划与管理合同时,应当明确管护责任与管护目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2.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用材林、农民在自留山上种植的商品林木和木材加工企业投资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以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数量和方式,林业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木材采伐指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等部门)
3.科学经营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系统状况,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适度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以及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活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之后,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以及林下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4.优化林业管理方式。林业主管部门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将集体林权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造林、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完善林地“一张图”管理,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等部门)
(三)落实处置权
集体林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及非木质产业。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
(四)保障收益权
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野生植物重要分布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停止商业性采伐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护补助。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集体林权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公益林补偿资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金融办、人行保山支行、银监局等部门)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
1.严格界定林权流转范围,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秩序。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流转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时间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云南林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公开进行交易,首次在云南林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流转林权的农户免收交易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流转前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在县级以上林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按照“招、拍、挂”的法定程序公开进行,规范交易,坚决防止暗箱操作。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相符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或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差距大的,经流转双方提出要求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但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工商局等部门)
2.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管。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功能,加快全市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林权流转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金融业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林权流转政策宣传,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及时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交易信息。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林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林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备案制度,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及《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工商局等部门)
(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当地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实际审批数量及业主等信息,通过网络、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切实落实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加大人工商品林中幼林抚育力度,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鼓励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单独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其培育的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自主确定,在确保及时更新的前提下,可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采伐时间,并在编制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等部门)
(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扶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联营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鼓励县(市、区)开展林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能力和水平。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竹藤花卉等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加强林业品牌创建,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开展林特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把林特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鼓励社会资本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形成林业脱贫攻坚的长效机制,对帮扶贫困人口多、脱贫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大户、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供销社、科技局等部门)
(四)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切实减轻林农负担,改进投保方式,逐步提高商品林保费补贴比例,扩大保险覆盖面。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投保理赔、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林业局、金融办等部门)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林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加快开发适合营造林需要的贷款品种,使信贷产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贷款贴息基金或担保基金,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管理和经营,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林业基础设施、国家储备林和重点公益林区建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符合贴息政策的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给予贴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林业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
(六)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评估行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需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附有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结论独立承担责任。森林资源的评估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惠农便农为前提。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通过行规行约、人员培训、继续教育、评估报告备案制等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排名,切实规范评估行为。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建立“互联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形成全市不同林地、森林植被、立地条件下的基准价格和较为透明的动态林权价格体系。(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等部门)
四、提高林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林业大数据中心与林权(收储)交易中心”建设。推广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管理服务模式,在IC卡中集成林权、农户资产、资源状况、评估价值等多种信息,方便群众和社会查询使用,促进农户的林业资源资产化。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搭建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服务市场及监督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打造“互联网+林业”发展新模式,推动林业生产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实现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决策、智能型生产、协同化办公、云信息服务。建立基于智能手机的林农综合服务平台,将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预报、林业金融服务、集体林权交易及林产品电商等服务延伸到每个林农手中,解决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疏通社会参与林业建设和管理的渠道,提高林业服务社会化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
(二)强化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职能。市级、县(市、区)可从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度资金,对市、县(市、区)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行林业站“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稳定和加强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拓展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林权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价格、流向和用途等信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拥有林权的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到林权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开展流转交易。(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等部门)
(三)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推广使用国家示范文本,推进合同规范化管理,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工商局等部门)
(四)建立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和培育造林、抚育、采伐、科技推广等各类林业生产专业组织,推进林业生产服务专业化。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开展林产品网上零售批发和产销对接等电子商务,拓展林产品网络销售渠道。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林业站等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等部门)
(五)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内容,加强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制定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妥善处理各类林权矛盾纠纷,确保林区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对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引导律师优先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林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六)加快实施不动产登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理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分工后,要及时移交,做到协同配合、各负其责。集体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由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县(市、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林权流转交易及有关合同监管、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做好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前审核及流转交易后合同鉴证、备案,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采取交换接口、数据推送等形式,实现不动产林权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互对接,确保林权登记和流转交易管理的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
(七)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在加强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精准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资料管理,加强林权合同档案和林权交易档案管理,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林权登记资料和林权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档案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是全市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深刻认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农业农村改革,制定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林业、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工商、金融、法制、商务、科技、人民银行、银监、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提炼改革典型经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细致做好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政策解读,切实提高广大林农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改革调研,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改革督查,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