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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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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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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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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根据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行政区域内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职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网上公示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进行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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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的或擅自改变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种类、幅度的; 2.检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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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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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统计局统计制度法规科,电话号码:(0875)2122045,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同仁街2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2208197;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第一纪工委,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邮政编码:67800; 4.网站: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aoshan.gov.cn) 电子邮箱:bstj216221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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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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